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照片推广宣传,法院:侵犯肖像权,赔偿!
作者:王鑫 谭舒婷  发布时间:2025-01-16 16:21:4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消费市场的繁荣和网红经济迅速发展,一些店家为更好地展示商品,常常配上模特图片进行宣传推广,或者配上“网红推荐”“达人同款”等吸引消费者消费,殊不知擅用他人照片将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近日,石鼓法院调解两起肖像权纠纷,敦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

案情简介

小美(化名)是某平台的时尚博主,经常发布一些个人穿搭的图片和视频,穿搭风格深受粉丝喜爱和关注,其账号目前粉丝数量为22万人,累计获赞与收藏数为170万。甲公司与公司未经小美允许,擅自使用多张原告小美肖像的图片为其网络店铺进行商品推广、宣传销售。

小美知情后,将甲公司与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依据日常的合作薪资支付肖像使用费。

法院调解中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和事实,向被告详细解释了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让被告明白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后,均表示愿意为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提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随后,承办法官从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原告肖像的数量、店铺的影响力及当前市场因素等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相关案例向小美释法说理,被告仅使用照片宣传,与日常展览合作存在付出差距,引导小美理性看待赔偿诉求。小美也考虑到实际情况,表示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最终,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停止在其网店使用原告照片的侵权行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目前,两被告均已赔付到位。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对产品进行宣传来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肖像权直接关系公民的人格尊严及社会评价,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法官在此提醒网络新兴行业从业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在法治轨道内进行宣传推广,在使用他人照片对产品进行宣传时,应通过签订使用协议等正规渠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明确使用方式、范围和时限,并严格遵守双方约定,切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责任编辑:谭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