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营中,有些企业因为关系良好或是图省事,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口头约定就开始交易。这种做法,固然方便,但容易引发诸多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曹某系被告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与第三人杨某系好友关系。2022年初,曹某开始筹备经营甲公司,双方口头商定将甲公司的某美食城项目委托杨某全权负责操办,并支付了600余万元的资金至杨某及其妻子账户。2022年4月,杨某联系原告湖南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衡阳市某电气技术服务中心、衡阳市某管材经营部等企业,要求原告方为被告甲公司经营的某美食城提供水电、中央空调等装修装饰材料,部分签订了合同。原告方依据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后,杨某作为美食城工程部的负责人与原告方进行了结算,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之后,杨某返回老家。原告方找杨某索要余下货款无果,遂要求甲公司支付,甲公司以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杨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支付货款。后原告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某口头委托第三人杨某全权操办某美食城筹建的相关事务,双方存在600余万元资金往来,据此可认定杨某就其委托范围内的事项,属于以甲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甲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方与被告甲公司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原告方与被告甲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但原告方已按照要求实际上为某美食城装修工程提供了广告、空调等材料,被告则应向原告方支付货款,故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口头约定或非正式书面协议在证据收集、责任认定等方面往往存在诸多困难,难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尽量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合同签订人的身份、职务等予以核实,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公平度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