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饲养动物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精神寄托方式,许多人家里都养起了宠物。虽然各地已出台各类文明遛放宠物的规定或条例,但仍有一些遛狗不栓绳、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现象发生,宠物狗伤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相关饲养者也因此承担了相关责任。那么两只未栓绳的宠物狗互咬,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呢?来看今日案例。
案件回顾
家住同一小区的赵某、王某各自养了一条宠物犬。一天晚上,赵某、王某同在小区楼下遛狗。但是为了方便宠物犬跑闹玩耍,赵某和王某均未对宠物犬牵绳。不一会儿,王某的哈士奇犬突然跑到赵某的泰迪犬旁将泰迪犬咬伤。事发后,赵某将受伤的泰迪犬带到动物医院治疗,8天共支付医疗费5035元,交通费134.43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经相关部门调解后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169.43元。
开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犬只饲养者应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本案中被告王某带饲养犬只外出时,未按照管理规定使用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导致犬只咬伤原告赵某的饲养犬,属于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损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某作为饲养人,亦应遵守相关规定,外出时对饲养犬只牵绳,避免犬只脱离管控范围,保障犬只安全,尽量减少犬只受到伤害。但原告在遛狗时亦未牵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故综合全案情况,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对原告的损失赔偿3618.6元。
法官说法
不对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造成不良影响,是宠物饲养的一个重要前提。《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专章规定,详细规范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的责任。2021年8月,衡阳市出台了《衡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民日常养犬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也明确了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饲养犬只者应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防止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损害。饲养宠物者应当共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形成规范自身和宠物行为的意识,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