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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护成长 石鼓法院审理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作者:邓园琴 饶文星  发布时间:2022-12-28 14:56:0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石鼓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邓某监护人资格一案,并依法撤销了邓某为小罗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石鼓区民政局担任小罗的监护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罗今年11岁,其母亲邓某在小罗5岁时离家出走且至今失联,小罗一直随其父亲罗某生活。2022年3月,罗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处于监禁状态,导致小罗无人监护。经有关部门调查寻找,小罗的祖父母已去世多年,外祖父母离开衡阳数十年且无法联系,无其他亲属愿意承担监护小罗的责任。2022年11月,石鼓区民政局向石鼓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邓某的监护权,并申请成为小罗的监护人。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并派员出席庭审。

石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罗某因被监禁无法履行对小罗的监护职责,被申请人邓某下落不明,导致未成年人小罗无人监管和照看,处于危困状态,应当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邓某的监护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在没有合适的人员担任未成年人小罗的监护人时,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石鼓区民政局取得小罗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障小罗的生活、学习、医疗等权利。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小罗的意愿后,石鼓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撤销邓某为小罗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石鼓区民政局为小罗的监护人。

此案系石鼓法院审理的石鼓区首例由民政部门提起,检察机关支持的撤销监护权案件,体现了全社会、各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综合立体保护,也是石鼓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领域积极探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次成功实践。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