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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石鼓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杨华 刘婉  发布时间:2022-09-27 20:06: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向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肖某、公安机关等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筑起一道法律的“保护墙”。这是自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该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肖某是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李某向石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丈夫肖某离婚,并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称肖某殴打自己,致自己受伤并住院治疗,请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石鼓法院受理该案后,启动快速立案、立即调查、及时处理应对机制。经审查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李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肖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石鼓法院通过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向社会传递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

 

【法官普法】

为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发布了新规,针对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新规降低了证明标准,达到“较大可能性”即可,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降低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当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该怎么办?石鼓法院提醒您:

1.要马上求救,拨打110报警电话,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当地居(村)委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2.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记录、电子邮件、诊疗记录等;

3.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如因受到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申请人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