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
衡阳市石鼓人民法院
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九、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十、一般性支出情况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十三、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附件
第一部分
衡阳市石鼓人民法院
概况
一、 部门职责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在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七)调查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并提出司法建议;
(八)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机关党建、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工作人员;
(九)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十一)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决算单位构成
(一)内设机构设置。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包括: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二)决算单位构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决算汇总公开单位构成包括: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本级,本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收、支总计2550.59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分别减少408.36万元,减少13.8%,主要是减少了审判楼建设工程项目。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收入合计2151.7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28万元,占84.95%;其他收入323.77万元,占15.05%。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支出合计2201.8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83.3万元,占85.53%;项目支出318.54万元,占14.47%。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1946.21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分别增加112.11万元,增加6.1%,主要是增加了全省法院“六专四室”建设项目经费,开展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50.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4.03%,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36.52万元,增加7.9%,主要是因为建设了全省法院统一项目“六专四室”建设项目,开展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850.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564.54万元,占84.56%;教育(类)支出14万元,占0.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5.76万元,占4.6%;其他社会保障支出5万元,占0.2%;卫生健康支出81万元,占4.3%;住房保障支出 105万元,占5.64%。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681.2万元,支出决算数为1850.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0%,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年初预算为1257万元,支出决算为1267.8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在职在编人员职级晋升增资。
2、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年初预算为118.2万元,支出决算为287.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43%,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追加了全省法院统一建设项目资金预算。
3.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
年初预算为9万元,支出决算为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 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
年初预算为25万元,支出决算为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56%,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多点散发的影响,部分培训计划未能如期进行。
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年初预算为11万元,支出决算为10.7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8%。
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70万元,支出决算为7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
年初预算为13万元,支出决算为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8%,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残疾人保证金暂未交。
8. 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年初预算为46万元,支出决算为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9. 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
年初预算为35万元,支出决算为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10.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年初预算为97万元,支出决算为1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8%,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照最新政策变更公积金基数的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1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53.5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61.93万元,占基本支出的68.35%,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住房公积金、离休费、生活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91.6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31.65%,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37万元,支出决算为34.75万元,完成预算的93.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省办案减少,公车运行费用减少。
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0.5万元,支出决算为0.49万元,完成预算的98%。
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预算为36.5万元,支出决算为34.25万元,完成预算的93.8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省办案减少,公车运行费用减少。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1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49万元,占1.4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34.25万元,占98.59%。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累计0人次。
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49万元,全年共接待来访团组18个、来宾58人次,主要是上级法院执行审判检查和兄弟法院交流学习发生的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费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34.2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更新公务用车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4.25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油费支出、维修保养支出、保险支出、路桥费支出等,截止2021年12月31日,我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九、关于机关运行经费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91.64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17.89万元,降低3.51%。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减行政运行经费。
十、一般性支出情况
2021年本部门开支会议费0万元;开支培训费14万元,用于开展34次培训,人数875人,内容为审判业务培训、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理论培训、书记员业务培训、人民陪审员业务培训、司法警察技能培训等;未举办节庆、晚会、论坛、赛事活动等活动。
十一、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8.9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5.8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09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8.91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33.34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37.49%。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75.82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5.28%;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09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4.72%。
十二、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单位共有车辆6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5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3台(套);无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十三、关于2021年度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2021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4705件(旧存158件),审(执)结4469件,员额法官人均结案262件,同比增长分别为30.15%,23.24%, 23%。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对全省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主要是区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和利息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五、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六、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七、公共安全(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法院对执行工作活动的支出。
八、教育(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项):指为配合审判业务工作开展,法院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十、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法院机关按国家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十一、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法院机关按国家规定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
十二、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法院机关为在职在编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