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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4)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6:21:04 打印 字号: |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申请人邓文军与被执行人肖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2 944元。被执行人肖亚军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330 785.49元,未执行82 158.51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申请人衡阳市裕翔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辰锟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 8005元。被执行人郴州辰锟汽车有限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98 000元,未执行20 005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申请人曾海华与被执行人刘佳、衡阳盛世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 815 500元。被执行人刘佳。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3 389.62元,未执行1812110.38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3月9日受理申请人黄振中与被执行人刘小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 350 063.33元。被执行人刘小毛。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95 092.05元,未执行1254971.28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申请人鲁和平与被执行人阳华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 950元。被执行人阳华侨。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10000元,未执行60 95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申请人李佳人与被执行人肖恒久欠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 929.77。被执行人肖恒久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1 929.77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申请人衡阳市雄辉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00 000元。被执行人衡阳市锦轩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53 308元,未执行846692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黄炜文与被执行人衡阳点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执行标的41 238元。被执行人衡阳点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1 238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申请人李平与被执行人衡阳宇源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衡阳宇源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申请人衡阳市军山长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陈良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 564元。被执行人广州市陈良化工有限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5 059.92元,未执行8504.08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申请人张文君与被执行人衡阳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 983 771元。被执行人衡阳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        行2 983 771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7月6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唐福元与被执行人王先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77900元。被执行人王先仲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779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浩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色家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3034元。被执行人湖南金色家族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30000元,未执行313034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杨衡明与被执行人胡钧荣、衡阳宗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64876元。被执行人胡钧荣、衡阳宗升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664876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8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万铨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519.06元。被执行人万铨忠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5519.06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宁顺省与被执行人许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345元。被执行人许艺军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1345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32号封源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被执行人封源。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21号刘超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被执行人刘超。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42号被执行人冯德生、李健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冯德生、李健。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5000元,未执行15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22号被执行人肖军民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00元。被执行人肖军民。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0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02号被执行人罗勇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被执行人罗勇。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11号被执行人万水良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万水良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01号被执行人张亚东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被执行人张亚东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012号被执行人沈运强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沈运强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沈运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沈运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

通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采取执行措施简要情况),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92号被执行人孙建伟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0元。被执行人孙建伟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孙建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孙建伟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1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91号被执行人宋海棠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00元。被执行人宋海棠于2021年11月2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宋海棠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宋海棠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夏少祥与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5984元。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11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85984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6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衡阳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周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715元。被执行人周荣于2021年10月16日、11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荣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冻结并扣划周荣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共15998.45元。本案已执行到位15998.45元,未执行44716.55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42号被执行人罗荣衡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罗荣衡于2021年10月15日、11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荣衡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罗荣衡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42号被执行人罗荣衡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罗荣衡于2021年10月15日、11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荣衡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罗荣衡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14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唐扬与被执行人刘晓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1984元。被执行人刘晓缓于2021年10月15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晓缓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刘晓缓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95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1984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欧小平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21号申请执行人欧小平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10月14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01号申请执行人罗清明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10月10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波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10月10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谢宜伶、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6970元。被执行人谢宜伶、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于2021年9月7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谢宜伶、衡阳市石鼓区旭升小学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697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32号被执行人丁正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被执行人丁正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丁正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42号被执行人邓小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邓小林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小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31号被执行人陈志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被执行人陈志伟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志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41号被执行人曾佳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被执行人陈志伟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曾佳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81号被执行人罗春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元。被执行人罗春生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春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12号被执行人吴志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被执行人吴志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吴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91号申请执行人阳玉生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9月3日、9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92号申请执行人谭华明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9月3日、9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01号被执行人徐楚林、王益章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徐楚林、王益章,被执行人徐楚林已于2020年11月6将罚金1000元上缴我院。我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益章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王益章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王益章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1000元,未执行1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82号被执行人李华、罗建军、冯四平、邓二毛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65000元。被执行人李华、罗建军、冯四平、邓二毛。我院于2021年9月3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李华、邓二毛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并扣划了罗建军1119.68元,冻结并扣划了冯四平30000元。本案未执行到位罗建军为98880.32元,李华为20000元,邓二毛为15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席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4098.51元。被执行人席韬于2021年9月2日、9月2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席韬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54098.51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康冬兰与被执行人贺海青、中港恒银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3322元。被执行人贺海青、中港恒银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贺海青、中港恒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33322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32号被执行人钟绪春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4000元。被执行人钟绪春于2021年8月2日、8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钟绪春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钟绪春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4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31号被执行人聂娅妮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0元。被执行人聂娅妮。于2021年8月13日、8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聂娅妮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聂娅妮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曾翠英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8月12日、9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刘知宏与被执行人胡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8400元。被执行人胡志强于2021年8月12日、9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胡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4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21号被执行人文中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80798元。被执行人文中。于2021年8月12日、8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文中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文中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80798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22号被执行人何小毛、莫运银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被执行人何小毛、莫运银。于2021年8月12日、8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小毛、莫运银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何小毛3000元,被执行人莫运银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3000元,未执行2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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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简艳红与被执行人曹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4397元。被执行人曹雨。于2021年8月2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曹雨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曹雨名下无财产。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94397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691号被执行人郑小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被执行人郑小平。于2021年8月10日、8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郑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郑小平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692号被执行人林英源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被执行人林英源。于2021年8月10日、8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林英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林英源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8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林英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000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与被执行人凌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9594元。被执行人凌义勇。于2021年8月6日、11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凌义勇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凌义勇名下的工资账户。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1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凌义勇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89594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0元。被执行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轮侯查封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蒸房权证字0504第05043976-77、78、79号房产和蒸国用(2012)第50、53、54、5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陷其他债务纠纷,名下财产均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俊健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5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金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8 240元。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恒远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潮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18 240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倪和平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5691元。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8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债务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将公司所有5台拖车头交由申请人变卖以抵偿欠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唐晶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2569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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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7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58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祥与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 338 857元。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9月15日、11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第三人安徽坦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划拨了部分到期债权发放于申请执行人胡志祥(实际发放金额为202 000元)。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胡志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11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衡阳绿泰建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案已执行到位203 532元,未执行2 135 325元(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82号申请执行人何叶与被执行人湖南天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清、王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湖南天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清、王福忠。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最后一期还款逾期,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按(2020)湘0407民初55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支付律师费2万元,被执行人因此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同时,申请人及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李清、王福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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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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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61号被执行人黄剑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被执行人黄剑于2021年7月29日、8月2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剑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黄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71号被执行人李盛恒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被执行人李盛恒。于2021年7月2日、8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漆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漆志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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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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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79号被执行人张英华、邓永林、李泽涛、伍运泉刑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5000元。被执行人张英华、邓永林、李泽涛、伍运泉。于2021年7月1日、7月2日、7月22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英华、邓永林、李泽涛、伍运泉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张英华、邓永林、李泽涛、伍运泉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英华、邓永林、李泽涛、伍运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5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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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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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69号被执行人刘红喜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李盛恒。于2021年7月1日、7月2日、7月22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红喜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刘红喜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刘红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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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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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52号被执行人罗斌、何凯伟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90000元。被执行人罗斌、何凯伟。于2021年7月2日、8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斌、何凯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已扣划罗斌保单号为2017430403SA2015046352号保险现金价值1801.66元并上交国库。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罗斌、何凯伟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4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罗斌、何凯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1801.66元,未执行188198.34(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7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62号被执行人宁红雨、伍海云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宁红雨、伍海云。于2021年7月2日、8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伍海云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已查封伍海云名下湘DCP718小车一台,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伍海云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伍海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3000元,未执行3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6月1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与被执行人胡振强、李汶格、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11550元。被执行人胡振强、李汶格、湖南衡阳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11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汶格名下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红型保险现金价值142538.8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陷其他债务纠纷,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142538.88元,未执行4969011.12(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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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我院于2021年6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宏生、邹小冬、符雪梅、衡阳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88790元。被执行人罗宏生、邹小冬、符雪梅、衡阳凯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8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冻结了邹小冬的工资和银行存款20187元,并于8月17日将款项发放给申请人。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查封被执行人邹小冬位于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名居G栋404室住房一套,查封衡阳凯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衡阳县演陂综合市场二期的门面六间(101-106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协商,因该商铺尚处于预售状态,尚未达到交验条件,申请人同意暂时不予申请拍卖,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宏生、邹小冬、符雪梅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20187元,未执行316879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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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我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彭健与被执行人梁开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8281元。被执行人梁开淇于2021年6月7日、8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梁开淇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梁开淇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我院委托河北省刑台市信都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1828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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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 387元。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其他财产状况同时分别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同时另查明,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15 000元。现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光电通电子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被执行人衡阳金色家族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瞿湘林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15 000元,未执行56 38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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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6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5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福湘勇明建材超市与被执行人湖南好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6 127元。被执行人湖南好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7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好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好当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6 12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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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21号被执行人刘欣罚金一案,执行标的1000元。被执行人刘欣于2021年5月12日、7月20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欣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欣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欣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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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甘柠玮与被执行人莫崇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 875元。被执行人莫崇明于2021年5月12日、6月2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莫崇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莫崇明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875(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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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11号被执行人周丹罚金一案,执行标的7750元。被执行人周丹于2021年5月12日、7月20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周丹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丹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75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12号被执行人漆志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 550元。被执行人漆志强。于2021年5月12日、6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漆志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漆志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 55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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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肖振军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0249元。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于2021年5月8日、10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凤英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刘凤英在雁峰区雁城路有一套房屋已被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因刘凤英所有的房屋被其母亲和弟弟占用,为避免在执行拍卖中其母亲做出过激行为,申请人肖振军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拍卖程序,但不撤销房屋的查封状态,并愿意对本案进行终本处理。2021年10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凤英、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鹏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20249(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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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80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5 486.38元。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于2021年5月6日、5月7日、9月23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凌伟、唐耀兰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15 486.38(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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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华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淑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9703.7被执行人廖淑芳于2021年4月23日、8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淑芳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廖淑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9703.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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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52号申请执行人黄波与被执行人陈燕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140被执行人陈燕林于2021年4月25日、7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燕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陈燕林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日,我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衡阳南近尾洲镇红叶村进行调查取证,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 14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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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芦瑶瑶与被执行人夏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 500被执行人夏晓兵于2021年4月20日、7月7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夏晓兵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夏晓兵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夏晓兵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0 5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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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32号申请执行人鄢振天与被执行人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2900被执行人涂彬于2021年4月16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涂彬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涂彬名下的工资账户,查封了湘DTB69小车一台,但未实际控制。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829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贤得与被执行人黄运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4 501被执行人黄运华于2021年4月13日、5月1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黄运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黄运华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贤得,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运华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4 50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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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君与被执行人王延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 049被执行人王延霆。于2021年7月29日、8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延霆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王延霆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7458.61元,未执行32590.39(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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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9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三与被执行人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5640被执行人衡阳祥平租赁有限公司、周海平。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轮候查封了周海平一套有抵押的房产,查封周海平(暂未实际控制)三辆汽车,牌号分别为湘DML507、湘DEV367、湘DCV590,另冻结了周海平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号为2013430403457015001483的保险。经电话与申请人刘小三沟通,除保险外,因上述财产未实际控制,不便处置,其本人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周海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6564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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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周田良与被执行人李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112被执行人李湘军于2021年4月12日、5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湘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湘军名下登记有湘A8X25E凯迪拉克车辆一台,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1112(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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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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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军与被执行人李湘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4 036.8被执行人李湘军于2021年4月8日、5月18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湘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李湘军名下登记有湘A8X25E凯迪拉克车辆一台,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本院无法处置。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4 036.8(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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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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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9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科卫医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530.7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于2021年4月8日、11月24日对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进行了两次网络财产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名下有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潇湘医院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时至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7530.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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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柏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051被执行人罗柏虎于2021年4月8日、11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柏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现已查封罗柏虎名下湘D5699C、湘DM7578小车贰辆,但未实际控制。执行过程中,罗柏虎签订了还款承诺书,并于2021年9月6日偿还了2万元。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建材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执行3505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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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我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倪和平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5 691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5月27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25 69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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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周璟元与被执行人衡阳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345.5被执行人衡阳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8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衡阳恒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汪南平、彭云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5345.5(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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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3月1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军与被执行人湖南向彩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069.4被执行人湖南向彩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5月17日、7月6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向彩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55.7元,扣除执行费353元后发放申请执行人22702.7元。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向彩照明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23055.7元,未执行14013.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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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沈剑与被执行人封勇、罗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35 667被执行人封勇、罗继华于2021年3月16日、7月27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封勇、罗继华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分别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封勇、罗继华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沈剑对被执行人封勇所有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11号金玛园C栋912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衡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037号;建筑面积为140.7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商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处置权进行移送,本院取得了以上房屋的处置权(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查封案号:(2018)湘0408执保237号)进行了拍卖,因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沈剑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出具以物抵债申请书,自愿按照二拍流拍价240 000元进行以物抵债,故本院以(2021)湘0407执恢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屋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沈剑。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245 000元,未执行290 66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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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开磷雁峰塔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老人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7334被执行人湖南老人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7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老人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老人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87334(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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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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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开磷雁峰塔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意达士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9763.6被执行人佛山市意达士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5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意达士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意达士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开磷雁峰塔涂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佛山市意达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林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59763.6(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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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军与被执行人左少华、赵耀云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标的103 379被执行人左少华、赵耀云。于2021年3月5日、7月7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左少华、赵耀云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左少华、赵耀云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左少华、赵耀云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03 379(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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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3月5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吴月英与被执行人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1 231被执行人丁军于2021年3月5日、3月19日、5月17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丁军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丁军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查明被执行人丁军名下有房产一套,但是已被蒸湘区人民法院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丁军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71 23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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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3月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童隆佳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8104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5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童隆佳,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江佑时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远鹏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8104(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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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赵福英、唐艳与被执行人万铨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8 763被执行人万铨忠于2021年2月2日、5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万铨忠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万铨忠名下有退休金已在本院另案中被冻结,无其他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被执行人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双方一致自愿达成协议,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万铨忠三个月后支付房租,并同意本院对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7月30日本院将对被执行人万铨忠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38 763(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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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冯克力与被执行人谭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 800 000被执行人谭邦财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2日和2021年10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谭邦财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先后多次扣划共计28 000元,查明被执行人谭邦财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邦财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谭邦财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28000元,未执行17720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81号申请执行人石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富林宾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标的5600被执行人衡阳市富林宾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5月31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富林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富林宾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富林宾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600(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9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聚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彦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 016被执行人宁彦晟于2021年1月14日、1月28日、3月19日、7月7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宁彦晟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宁彦晟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已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拨5969.47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彦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5969.47元,未执行7046.53(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任娟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0 217被执行人张义、任娟蓉。于2021年1月28日、6月30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义、任娟蓉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义、任娟蓉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义、任娟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90 21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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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玲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14222被执行人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9日、1月28日、3月19日、5月17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还款120 000元的义务。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衡阳市松木金兰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120000元,未执行294 222(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娟与被执行人张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 288被执行人张清荣。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清荣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先后多次扣划共计2137.13元,查明被执行人张清荣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清荣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清荣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2137.13元,未执行22150.87(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41号申请执行人周茜与被执行人廖金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 884被执行人廖金牛于2021年1月8日、1月28日、3月19日、5月17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廖金牛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廖金牛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廖金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47 884(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田湘岚与被执行人汤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17255被执行人小涛于2021年1月7日、7月7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汤小涛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汤小涛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查询并委托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4个保险现金价值。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他们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人2万元,申请人自愿同意暂不扣划被执行人的保险现金价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汤小涛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517255(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9号申请执行人谢翔与被执行人张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9 617被执行人张立志于2021年1月8日、1月12日、2月23日、3月10日、6月21日、6月23日六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志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张立志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立志所有的,位于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花苑小区A幢三单元406号房屋(产权证号:南房权证云集字第00021768号)进行了查封、拍卖,因上述房屋两次流拍,申请执行人谢翔自愿按照二拍流拍价276 909元进行以物抵债,本院遂以(2021)湘0407执2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以上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谢翔名下。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立志与肖运玲共同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32号融冠.水映豪廷三期16栋602室(产权证号分别: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218036号、08218037号,建筑面积为100.77平方米)进行了查封,因本院属于轮侯查封,故对上述房屋本院无法予以处置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谢翔,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282 909元,未执行6708(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22号申请执行人陈佰群与被执行人唐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47146被执行人唐小红于2021年1月7日、11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唐小红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唐小红名下无存款。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查封并依法拍卖了唐小红名下坐落于珠晖区东风北路118号东方巴黎4号楼303室(衡房权证珠晖区字第08277713号),现该房经过二拍一卖后全部流拍,申请人陈佰群也不愿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陈佰群,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唐小红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47146(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金源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32813.2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先一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7732813.2(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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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的(2021)湘0407执11号申请执行人冯珊与被执行人孙成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40 856被执行人孙成城于2021年1月5日、1月28日、3月19日、5月17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孙成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2月5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14600元。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孙成城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孙成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14600元,未执行126 256(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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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的(2020)湘0407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高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27 762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于2020年11月12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4月30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财产信息。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欢、肖红丽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627 762(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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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的(2020)湘0407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鸿瑞租车行与被执行人王敬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7 171被执行人王敬林于2020年11月12日、12月22日,2021年3月22日、5月17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敬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3月2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2800元。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敬林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敬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2800元,未执行124 37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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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11月6日受理的(2020)湘0407执972号申请执行人谭毅与被执行人湖南常佳旺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佳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62 734被执行人湖南常佳旺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佳延。于2020年11月6日、2021年2月19日、4月30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常佳旺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佳延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1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常佳旺交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常佳延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62 734(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8月5日受理的(2020)湘0407执恢465号申请执行人周常烈与被执行人李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90000被执行人李建成。于2020年8月5日、2021年2月19日、4月30日、5月12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李建成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建成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实“衡阳市创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注销,通过线下查询李建成在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等银行的账号流水并非发现其有大额资金来往。本案已执行到位15 259.49元,未执行674740.51(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

公  示

 

我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的(2020)湘040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黄淑云与被执行人罗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195被执行人罗延林于2020年3月11日、7月15日,2021年4月19日、5月17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罗延林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并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延林名下的不动产、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保险类收益,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延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3195(或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确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现予公示。

 

2021年12月13日

 

 

审判员 廖建明     联系电话 0734—8687432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