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6日,石鼓法院公开宣判石鼓检察院提起的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石鼓区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石鼓区相关职能部门等20余人旁听本次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6日5时许,被告人蒋某在衡阳市珠晖区临江路A家家居门口从一男子处购买了一只“獐子”,后将该“獐子”运回至其经营的海鲜水产店门口用于出售。案发后,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蒋某传唤到案,森林公安将查获的河麂(活体)移送衡阳市动物园,同年5月21日河麂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蒋某购买的“獐子”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河麂,别名獐、牙獐。
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并导致重点野生动物死亡,损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判决生效后赔偿因其非法收购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行为造成的整体价值损失15000元、救护治疗费3650元,共计1865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作为石鼓区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此次公开宣判,有力宣示了石鼓法院坚决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一方面让被告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类似行为的人起到震慑、警示、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公开向社会宣传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理念与意识,动员社会公众积极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