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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31 17:13:31 打印 字号: | |

7月31日,石鼓区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石鼓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部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邀旁听庭审。

2014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谭某在征得村民小组同意的情况下,以书面或者口头协议的方式同意他人购买山体砂土,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机械对唐斯巷山山体取土,并将部分土壤堆放在山坳,村民小组一共收取取土费7.43万元,并将这些钱发放到每位组民手中,经衡阳市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被毁坏的林地为商品林地,林地原貌已被破坏,占用林地总面积15.6亩。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涉案林地复绿费用为12870元。

被告人谭某犯罪行为导致林地的山林结构、土壤蓄水蓄肥能力、林区小气候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除应对其给予刑事处罚外,其还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接受调查,且系初犯、偶犯,最终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向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支付被毁坏林地生态修复费用12870元。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