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石法发﹝2019﹞13号
工作餐管理规定
(2019年7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院工作餐管理,根据《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报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工作日及休息日在单位加班,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情况,在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费。
第三条 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
第四条 本院工作餐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原则上当天内加班人数超过15人安排在食堂开餐,15人以下则自行就餐,在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费。
第五条 本院工作餐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经办人统一填写《加班工作用餐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加班工作用餐审批表》必须如实填写加班事由、加班具体时间、加班人数及人员名单,作为报销的依据。
《加班工作用餐审批表》必须在工作日的上午11点或休息日前一天之前完成审批报备,如遇紧急情况未办理事前审批手续的,需报告其分管院领导,由其分管院领导向分管财务院领导沟通情况,由院综合办公室作出具体安排。加班就餐后第二天以前补填审批《加班工作用餐审批表》,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条 工作餐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自行就餐的),实际情况不能刷公务卡,须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批准,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七条 报销时如实填写《工作餐费用报销单》,附《加班工作用餐审批表》、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的餐饮费发票、公务卡POS单或打印的移动支付短信截图和点餐清单等原始凭证,并按财务要求的格式黏贴好,先经财务审核,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审核时,应当核减超标或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金额。对于原始凭证未按要求黏贴好、手续不完善的报销凭证予以退回;对于发票虚假错误、事实不合理、手续不合规的工作餐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 工作餐费用报销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销,须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超过六个月的工作餐费用不予报销。每周报销工作餐费用的时间为周二和周四。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