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石法发﹝2019﹞12号
差旅费管理规定
(2019年7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财行〔2018〕68号),结合我院实际报销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差旅费按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8〕67号)、《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湘财行〔2018〕68号)执行。
第三条 本院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人员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各部门要严格出差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对不合理出差现象,综合办公室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报销时必须附审批完成的出差审批表或经批准同意出差的通知文件。
第四条 差旅费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未办理公务卡或实际情况不能刷公务卡,须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批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长签字同意的情况说明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小汽车不予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出差人乘坐飞机必须优先购买公务机票(政府采购机票),或购买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机票,但购票人应当提供同一购票时点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舱位的价格截图等材料,以证明其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并作为报销凭证。公务机票购买可以通过登录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或通过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服务商。目前衡阳地区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服务商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衡阳售票处(直营机构),电话0734-8333507,和衡阳美亚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电话13647472666。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报销除了提供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的住宿费发票,还需提供住宿明细单。超标的住宿费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出差结束后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出差审批单》或通知文件,并提供车(船)票、机票等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住宿明细单、交通费和住宿费刷公务卡POS单或打印的移动支付短信截图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按财务要求的格式黏贴好,先经财务审核,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审核时,应当核减差旅费中超标或应由个人承担的消费金额。对于原始凭证未按要求黏贴好、手续不完善的报销凭证予以退回;对于发票虚假错误、事实不合理、手续不合规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报销,须报财务主要负责人同意。超过六个月的差旅费不予报销。每周报销差旅费的时间为周二和周四。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