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1日,随着被执行人某公司一次性付清执行款173968元,一起长达数十年之久的执行积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溧阳市某设备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2000年判决,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江苏省溧阳市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盐山县某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4510.23元,并承担诉讼费3688元,逾期不付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时在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债权凭证。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转眼过去二十年,执行人已变更名称为河北省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因自身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
为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解申请人燃眉之急,执行局立即对被执行人现阶段状况展开深入调查,由于本案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都在外地,且在不同地方,申请人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的线索,故调查起来有一定困难。但执行法官还是想方设法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到此时的被执行人也几经变更,公司及股东名称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正在正常经营。根据掌握到的情况,我院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运用最高院的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发现其有足额财产能够履行生效判决,经与被执行人联系,根据最高院最近颁发的《善意文明执行规定》,我院没有机械执法、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有的放矢做其工作,使其清醒的认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其做出了正确选择,连本带息自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一起长达二十年的“积案”、“骨头案”在执行法官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意,春风细雨般做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促使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仅用二十天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由衷表示感谢,连声说想不到,“自己虽然带着期盼来恢复执行,但对这件陈年老案还真是抱有最坏的心里打算,没有想到现在不仅这么快得到解决,而且该有的全部拿到了,真的执行对法官表示敬佩和感激。”(作者:滕圣罡 王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