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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相关事宜温馨提示
作者:王若愚  发布时间:2020-02-01 13:46:10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阻断疫情传播,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的同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本院原定在131日至22日期间进行的庭审、调解、质证等诉讼活动推迟进行。其中,公告排期原定于131日至22日开庭的庭审,依法顺延至23日;本院于23日正式上班,其他诉讼活动日期另行通知。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通过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预留的电话号码联系法官申请延期开庭,本院予以准许。在疫情防控期后应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系核实。

三、疫情防控期间,如有纠纷需要解决,建议通过湖南省网上法院(http://dzfy.hunan.gov.cn:8000/hunanwsfy/)、微信小程序“湖南移动微法院”或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javascript: gov.cn/等网上渠道办理或申请诉前多元调解,也可以使用邮寄等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其他诉讼服务事项可通过拨打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34--8687435咨询或办理。尽量避免来法院窗口办理,以减少出行,降低防疫风险。

四、疫情防控期间,优先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措施,现场财产查控、人员控制等工作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敬请谅解。

五、疫情防控期间,拟到本院旁听案件庭审的,建议相关人员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系统进行观看。

六、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会选择电话、微信、短信等多种平台与诉讼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诉讼意见,确保改期案件在疫情控制后保质高效结案。如果确需约见当事人,也会事先询问当事人身体状况,并在本院指定且基本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场所下进行。

七、需要上诉或申请再审立案的,建议通过邮寄材料办理或联系我院承办法官办理,也可拨打我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734--8687391联系办理。

八、本院工作时间正常对外开放,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届时安检通道将增加体温测量,会相应增加安检时间,请予理解与配合。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前来法院的当事人若有身体不适,应主动向法院工作人员说明。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2020130


 

 

 

 

 

 
责任编辑:邹维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