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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释法 积极调解
作者:杨华  发布时间:2018-05-07 16:31: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赴贵州省六盘水市,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及时化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交易的正常流转,彰显了司法公平公正。

  该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衡阳某公司在2017年11月查账时,发现被告贵州某公司2017年6月所购买的一批货物未付款,遂向被告提出对账请求,未得到被告的答复,故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取得联系,被告提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款到发货,原告应该收到了被告的货款后才会发货,被告不可能拖欠原告货款,同时表示因路途遥远,亦不便到庭应诉。经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沟通交流,被告同意进行查账,查账后发现诉争的款项通过网银付款,但未成功支付。被告随后提出原告未及时查出财务问题,具有过错,被告愿意付款,但只愿意将款项支付到法院的账户,被告还提出原告的货物数量和质量上存在问题,亦应抵扣相应金额。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如果简单的按缺席判决结案,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随即赶赴贵州六盘水,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劝解疏导,向被告释明了判决执行的法律后果后,被告立即通过网银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对账后确定的款项金额,案件至此圆满审结。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