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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巨额信访费想索回,结果被驳回
作者:龙捷  发布时间:2018-04-26 15:30:43 打印 字号: | |
  谢某支付宋某、罗某150000元信访费后,在信访事项未办妥向法院起诉想追回,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法院经终审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承诺书》约定的委托事项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驳回了的谢某起诉。

  2012年谢某与宋某、罗某签订《承诺书》,约定:由宋某、罗某将某公司董事长违法乱纪、偷税漏税税金多项行为递交给省人大代表“陈某某”上访举报批示查处,谢某给付宋某、罗某大包干费用500 000元,承诺书签订后3天内付150000元,汇入罗某账户并由罗某写好收条。上级批示撤销某公司董事长衡阳人大代表资格后付100000元,查案中途谢某如经济困难由罗某与谢某协商部分办案经费,最后余款在工程款结算时全部付清。宋某、罗某如找黑客办理,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上级领导未批示办理好此案,宋某、罗某退回全部原款。谢某提供的证据要确凿,如证据不足,由谢某负责。承诺书签订后,谢某于同年12月30日支付委托上访费用150000元,罗某向谢某出具了150000元收条。

  2013年12月24日,谢某向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宋某就某公司董事长偷税等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13年5月16日,谢某又委托宋某就其公司会计何某侵吞公司财产向公安机关申报材料。2016年7月5日,谢某再次授权宋某就其公司会计何某勾结谢某某利用虚假账目侵吞其公司财产向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举报协助公安局办理案件。宋某、罗某先后向国内国际等相关部门投递举报材料200多份,共花费邮递、坐车吃饭费用38838元。

  谢某认为宋某、罗某没有为其办妥委托信访事项,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50000元。宋某、罗某后提起反诉,要求支付285600元。该案经终审,遂作出前述判决。

龙捷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