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受理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为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因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解除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的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拟指定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为衡阳永鑫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如果认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于2016年7月11日前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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