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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法院协助异地法院执行一起案件
作者:蒋志成  发布时间:2015-09-14 09:29:09 打印 字号: | |
为保证异地法院生效法律裁判文书能及时有效执行,落实全国16个高级法院关于建立异地执行相互协作协助工作机制备忘录精神要求,石鼓区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积极配合,为异地法院财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015年8月18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东莞法院)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一行三人持相关法律文书来石鼓法院执行局请求协助其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在收到请求后,石鼓法院负责人立即召集了执行局办案人员进行部署,决定由执行员蒋志成、袁赛、陈睿三名干警协助配合东莞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执行工作。8月18日15时40分许,在到达被申请人衡阳市石鼓区星舟车业(经营者万某)后,东莞法院执行法官在与其负责人通话后确定其不配合的情况下决定依法采取查封措施,法官助理随即对被保财物(电动车)予以清点,我院工作人员也一并参与配合清点财物,并对现场秩序进行有力维护。财物清点完毕后,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拒不配合签收法律文书,东莞法院将裁定书及财产清点张贴于车行门口作留置送达。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院对以上执行措施均全程采取了拍照、摄影,有效地保证了证据固定及执行程序的合法顺利进行。 该协助执行完成后,东莞法院对石鼓法院执行工作表示了感谢,并由衷感叹“法院执行天下一家亲”。今后石鼓区法院执行局将不断加大对异地法院财产保全及执行工作的支持,为开创法院执行工作的新局面作出更大贡献。
责任编辑:贺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