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衡阳市某大专院校学生贺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同校学生,即危害了同学们的身体健康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次序,害人害己。
2013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在衡阳市某大专院校附近的XX招待所404号房内,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同校学生郭XX,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在衡阳市某大专院校后街夜宵摊旁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同校学生梁XX,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再次在衡阳市某大专院校后街夜宵摊旁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同校学生梁XX,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贺某从小在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中成长,从小学到中学,学习成绩较为优秀。来到学校以后,贺某佃租在学院旁的农民住房,在与社会上人员交往中,沾染了吸毒恶习。其父母由于从事个体医生职业,工作繁忙,也忽视了对贺某的管教,从而使贺某走上犯罪道路。
被告人贺某系未成年人又系在校学生,本应该好好学习,进取向上,却因为一时的贪恋,走上犯罪道路,我们应该积极帮教,努力让他改邪归正,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此为鉴,创建一个美好的法制环境,一个和谐的优质社会,目前本案在进一步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