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鼓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蒋某予以强制医疗,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充分保障蒋某合法权益,会见了蒋某,增加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蒋某患精神分裂病多年。2013年11月8日,在给婚生儿子换尿布时,听见谢某(系蒋某配偶)在睡觉时念叨别的女人名字。一时心理失衡,将儿子后脑对着卧室墙壁连撞两次,造成儿子死亡。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蒋玉香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蒋某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有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尚处于患病期,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依法做出前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