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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民众情,法官上门开庭;恤法院意,当事人握手言和
作者: 罗建业 肖红生  发布时间:2014-01-28 16:22: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64岁的原告人刘某某和80岁的被告人姚某某在石鼓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肖红生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持续了17年的矛盾终于得到化解。

     原告人刘某某于1997年9月2日与被告人姚某某及其丈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姚某某将其继承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小区41.88平方米的房屋,以2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当场即向姚某某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双方成交后,姚某某以种种原因不予协助刘某某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某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12月3日向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老年人,特别是被告人姚某某年逾八旬,而且住在离石鼓区法院十多里外的雁峰区,来法院参加开庭十分不便。且双方矛盾时间久远,积怨较深。开庭判决此案虽然在法律程序上不会有任何问题,实体处理上也没有困难。但是容易对老人的精神造成较大的刺激,给其身体带来不良影响,社会效果也不好。经办法官肖红生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决定到被告人家中上门开庭。2014年1月23日下午,合议庭成员与原告人刘某某一起来到了雁峰区联盟山姚某某的家中,开庭审理原被告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通过认真细致的法制宣传和耐心的劝导疏解,对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他们消除误会,终于达成了和解协议。姚某某答应在2014年3月30日之前协助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某主动承担了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一场持续了17年的纠纷终于划上了完美的句号,肖红生法官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诺言,做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刘某某到法院领取调解书时,深有感触的对肖红生法官说:“没想到法院能够为我这个普通百姓放下架子到当事人家中开庭,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法院,人民的好法官!”

责任编辑: 罗建业 肖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