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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 获取刑罚十二年
作者:王勇 滕圣罡  发布时间:2013-12-27 16:40: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石鼓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系国有事业单位某医院门诊收费中心收费员,从事收取门诊病人挂号、医药、诊疗费用的公务。200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袁某首次从其收取的门诊费中挪用4000元用于打牌,见未被发现便一发不可收拾,从2006年至2012年11月期间,袁某利用职务之便,不断挪用收取的门诊费,用于旅游、购物、日常消费、打牌及支付高利贷利息等。采取提前结账、个人挂账、伪造银行存单、延迟交报表等方式挪用收取的门诊费共230.7211万元归个人使用。2012年11月1日,因原门诊收费中心总出纳高某正式退休,需办理移交手续和财务结算。被告人袁某见已无法再隐瞒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便于同月27日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案发后,被袁某挪用的230万余元公款已无法归发。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袁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30万余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被告人袁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相关法律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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