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08年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到今年1月任期已满,其职务自动免除。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本辖区内增选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简介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审判制度,同时也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体现了我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与人民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二、选任人数
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石鼓区人民法院本次增选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为49名。
三、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及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四、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属本辖区的,可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属本辖区的,该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④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
(3)报名截止时间:2013年11月13日。
(4)报名地点: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政工科。
(5)联系电话:0734-8288192。
2、资格审查
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会同衡阳市石鼓区司法局进行。
3、任命
经审查合格的,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请衡阳市石鼓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颁发任命书,任期为五年,同时,向社会公告。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解释。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