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区域经济重点建设项目的日益增多和市政基础道路建设的改造及拓展,我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房屋拆迁案数量呈小幅上升趋势,根据最高院“司法为民、能动司法”,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指示精神,通过成功积极稳妥地执结一批非诉行政房屋拆迁案。发现一些特点,总结并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现就非诉行政房屋拆迁案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作几个方面的阐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1、先“征、裁”后原则。目前我国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给予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公平补偿前提下予以行政征收,同时为实理新旧条例之间的衔接,新条例在第五章附则中第35条明确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即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条例最重要的重要内容是取消原政府部门的行政拆迁,实行公平补偿司法强拆。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征收和裁决,作为提请人民法院司法强拆的前置条件。随着时间推移,法制的进步行政裁决将淡出人们的视野,成为历史。
2、时间紧,按照房屋拆迁案基本流程,从审阅资料到案件受理,组织听证协调到依法裁定并强制拆除所在时间较长。而按照政府的计划,到建设工程项目的完工是时间有限的,不能迟缓,必须组织精干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完成任务,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3、工作量大:房屋拆迁案件需要法院做大量工作,从调取相关证据,风险评估,到耐心细致说服劝导及宣传教育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提出的过高要求,严词拒绝,“以攻心为上,攻城为下”,为重要工作原则,同时,对影响公共利益的“钉子户”依法强拆。严格依法办事。
4、对抗性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拆迁案中,被拆迁人抵触情绪很强烈,个别被拆迁人甚至扬言要采取极端。对抗方法。贸然行事必将使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怎么积极稳妥的做好新时期房屋拆迁工作,将极大考验办案人员的政治素养和工作能力。
5、法院案外介入多,由于法院要服从和服务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中心工作,人民法院在涉及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政府要求都派人参与了前期拆迁工作。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拆人对此多有意见,颇有微词。
二、我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经验和做法
为实现在房屋拆迁案执行中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在工作中最大限度的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要注重国家利益的维护。因此,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综合培训学习。尤为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探索积累了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周密布置,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众所周知,办理房屋拆迁案如同一场攻坚战,而完善详尽的相关信息收集,是关乎胜利的重要保证。例如了解拆迁工作中双方对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意见及争执的焦点和矛盾。,便于有针对性做好法律教育思想工作,解决化解矛盾,实现和谐拆迁。掌握被拆人居住地的周边交通情况,人流密集情况,周围环境等,便于事先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为强拆做好前期基础。深入了解被拆人的家属状况,人际关系,职业收入状况,便于在执行时有针对性地调动一切可调动的力量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同时也有利于应对各种复杂局面及突发状况,例如,我院在执行常启衡等五人房屋折迁案时,由于当事人事前准备硫酸、汽油等危险品并在建筑物墙外挂出大量条幅:“誓与房屋共存亡”。情绪相当激动。危情一触即发此事引起市、区二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周区长亲自主持召开了各政府部门协调会作出了周密部置。安排要求各级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好法院工作,指出市政道路重点工程系公共利益,谁也阻挡不了,一方面要求社区干部做好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我院依法依规办事,不能满足无理的要求,坚决不能答应,走完法律程序。做好本职工作,我院遵照领导指示,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支持公益事业即市政重点工程建设。一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另并积极同申请执行人联系磋商寻求最终解决其实际问题的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向中院、省高院书面汇报获取支持,取得了上级法院的批复,为强拆做了准备。最终被拆迁人迫于法律的威严,同政府职能部门达成协议,节省了政府拆迁专用资金三百多万元。从而有力的保障我市政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对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的被拆迁人坚决依法强制拆迁。在城市建设中常有发生涉及到成片的拆迁居民,在这批人中常有最顽固的“钉子户”,是他们的“领头羊”,他们往往会煽动其他拆迁户,以及不了解情况群众闹事,极易导致发生集体抗法事件的发生,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绝不手软,坚决强拆。拔掉“钉子户”,就能最大限度震慑其他正在观望徘徊的被拆迁人,使他们能够自觉履行搬迁义务,例如我院执行辖区内五一路改造项目房屋拆迁案时,针对陈步鹏、杨臣禧等三户“钉子户”,主动出击,由区政府出面组织公安、城管,社区干部参与协助执行并邀请了部分媒体、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领导及检察等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客观公正面报道依法强拆事宜,使政治、法律、社会效果实现了良好的有机统一。
三、城市房屋拆迁案中存在的问题
从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拆迁案件中看被拆迁人都是因“一已私利”持强硬抵触情绪,对法院执行很不理解,工作不细、处置不当极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1、从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现有政治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条件来看,以法院现有的条件和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的引发风险压力工作,同时还会影响法院,完成自身的审判任务,分散自身的对刑事、民事等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力量。
2、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裁决过程,程序审查不严,工作方法简单,调解工作不到位,有遗漏主体,相关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谨现象,个别工作人员素质与其工作不相称,由于作出裁决的是房产管理局,而建设项目具体负责又是政府临时机构某指挥部。有时法院组织听证时情形即是来的人不管,管的人不来,说的人不做,做的人不说的混乱局面,行政职能部门间有待明确分工协作。
3、现有的拆迁补偿安置拆标准滞后,与近几年来持续增长的房价不相适应。通常的做法政府通过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而由于该标准与处于刚性上涨的房地产价格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使得被拆迁人拿到拆迁补偿款却买不起房,严重影响生活,造成拆迁工作中的巨大障碍。
4、拆迁单位的工作透明度不高,补偿标准不统一,有时补偿标准高低,取决于被拆迁人的“闹事”能力,能“闹”的可多补,不会闹的就少补,为促使某些“钉子户”尽早拆迁,甚至订立“阴阳合同”,造成被拆迁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我们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和困惑。甚至个别工作人员随意不当言行,给政府、法院带来负面影响,使拆迁工作陷于被动的局面。
四、对房屋拆迁案的几点思考
1、人民法院的职能是公正审判,依法执行,其重要的属性是被动中立,既要服务于政府经济建设大局,发挥能动司法的重要作用,又要落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间应做到有机统一。笔者个人理解,人民法院在处理房屋拆迁案涉及政府的经济建设事项时,应有服务经济大局思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稳定处理好案件,而不是事先介入政府的拆迁事务中,不能以服务大局为名,将法院干警临时抽调参加具体处理拆迁事项,尤为重要的是不能参加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对被拆迁人房屋强拆。
2、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城市周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必将涉及,与之相配套的行政征收与补偿制定工作应推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虽然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和规章,但就法规工作的总体制订来之中,我国目前在该领域立法已严重滞后。
3、房屋拆迁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还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政府在房屋征收中因历史、利益、立法的原因,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身份,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的颁布而受到质疑和挑战,特别是完成在国家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中。由于过低的补偿安置标准与民争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解决发展和民生的问题有望各级政府的能认真妥善处理好官民矛盾,使国家经济建设步入良性循环,使每一个公民能够真正拥有和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