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聋哑兄妹联合盗窃案,被告人邓成寿、邓成娥系兄妹关系,二人均系聋哑人。2012年8月1日早晨,被告人邓成寿提出去盗窃,被告人邓成娥表示同意。于是二被告人窜至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某包子店伺机盗窃。当被告人邓成寿发现在店内吃早餐的被害人刘某将一个米黄色的手提包放在旁边的座位上时,便示意被告人邓成娥在旁望风,由被告人邓成寿上前将被害人刘某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800元,诺基亚N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92元)。二被告人将手机销赃得款900元。赃款均被二被告人挥霍一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成寿、邓成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成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成娥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成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邓成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