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流浪行乞人员强奸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5月29日在本市石鼓区莲湖广场南侧解放大道地下通道出口处乞讨时,见一年青女子也从地下通道出来,便上前讨钱,被拒绝。女子往莲湖广场的公园内走,因天下小雨,路上行人稀少,被告人刘某便跟随其后。女子因害怕,改变方向小步往莲湖广场西边靠蒸湘北路人行道上跑,被告人刘某仍紧追不舍,被告人刘某一手抓住女子的右手臂,一只手摸女子的下身、乳房等处,并将女子摁倒在地上,用身体压住女子,用手将女子的西装短裤和内裤扯到膝盖之下,又将自己的裤子脱至大腿部位。女子一直大声呼救,一妇女听到呼喊声后,联合在广场内行走的二名男子将被告人刘某抓住,并报警。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公共场所当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根据本案其他情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