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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骗取贷款案在石鼓区人民法院宣判
  发布时间:2012-01-09 09:50: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信贷员以客户名义骗取贷款案在石鼓区法院宣判。被告人肖某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衡阳某支行个人信贷部信贷员,从2001年1月起到2003年1月止,利用其经手办理客户在银行贷款期满前归还了贷款的时间差,先后6次以客户的名义将贷款贷出,非法占有贷款共计人民币345720.55元。  

    经法院查明,2003年12月1日,被告人肖某以缪某的名义填写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并伪造缪某签名,从某支行贷款2.5万元,将款转入其利用缪某身份证复印件而设立的帐户上,将款取出后消费。2002年11月1日,被告人肖某自行填制15万元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并伪造孙某签名,于同年11月12日将15万元贷款转入其利用孙某身份证复印件设立的帐号上。当天,被告人肖某将其中5万元转入孙某本人的帐户上,剩余10万元则取出自行消费。2003年1月23日,被告人肖某又冒用孙某的名义,将贷款额度余款5万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2004年3月6日,被告人肖某将贷款人文某提供的抵押文件放入陈新运贷款档案中充当抵押物,并自行填制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伪造陈新运签名,从一支行贷款5万元,将款转入其利用陈某身份证复印件开设的帐户后取出,用于个人消费。2004年6月11日,被告人肖某以刘某的名义伪造10万元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客户签名,从一支行将10万元贷出,将款转入其利用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开设的帐号上,之后将款取出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肖某自行填写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伪造颜某签名,从一支行贷款2万元,并将款转入其利用颜某身份证复印件开设的帐号上。同日,被告人肖某将该款取出自用。2004年9月30日,被告人肖某在一支行柜台上还款9279.45元,剩余10 720.55元一直未还。2004年12月15日,被告人肖某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廖崇福处收取贷款本金1万元,但肖未将该款上交单位,而是据为已有。2005年3月,被告人肖某向一支行请病假后离开银行,直至2011年4月15日在其母亲颜碧云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利用从事信贷员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伪造“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支付凭证”,伪造客户签名等方法,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达345 720.5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判决被告人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肖某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345 720.55元。

责任编辑:石鼓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