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故意杀人案,该案因其特殊性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大学肆业文化, 2011年5月5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刘某持他人的身份证在衡阳市湘江北路某客房部6楼登记入住。当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独自在该房内产下一名女婴。为避免他人发现自己未婚生子和日后独自抚养上的困难,于当日下午7时许将女婴装入一个黑色塑料袋内从阳台上将其扔下致死。经法医鉴定,女婴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亲生婴儿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