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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醉驾案在石鼓区法院判决
作者:邹庆良、阳昌兴  发布时间:2011-08-04 11:40: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我市首例醉驾案件。

  2011年5月5日,被告人许某在酒店参加朋友母亲的生日宴会。席间,被告人许某喝了一两多白酒,尔后驾车回家,车行至蒸阳北路路口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对许某呼吸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已超标,为进一步取证查实,交警便将许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样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许某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为94.7mg/100ml。

  被告人许某醉后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威胁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日前,石鼓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庆良、阳昌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