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申请人持衡阳市某公证处作出的强制执行公证书到石鼓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强制立案手续,该院审查后发现公证存在诸多疑点,没有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到另一法院办理了强制立案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该案公证的“猫腻”水落石出,涉案公证人员也受到了刑事处罚。
某行政机关3年前,对外地的某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70余万元,某律师自称接受当事人委托,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立案受理,细心的立案人员发现原告在外地,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也比较久了,款项比较大,遂要求代理律师通知原告自己到法院来,便于法院核实有关情况。原告一直没有来,法院最终没有受理这起案件。这个案件有可能是行政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与律师恶意串通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把罚款套出私分的一个假案。
上述案列是石鼓区人民法院阻击虚假诉讼的缩影。
由于社会诚信,想通过行政诉的方式的缺失以及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缺陷,当事人双方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纠纷以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现。虚假诉讼问题不仅严重侵害了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对司法公信力带来严重的损害。石鼓区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实际情况,严把立案关,阻击虚假诉讼。
首先,提高立案人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明确“高危案件”、“可疑案件”范围。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虚假诉讼也不例外,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二是在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对“高危案件”、“可疑案件” 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认真核查原告真实身份、原告与被告关系、原告起诉原因合理性、证据真实性等。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三是严把立案关。查实是虚假诉讼的,不予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且在一定范围通报,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如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但一时又不能查实的,将有关嫌疑予以记载,受理并随案移送业务庭,提请业务庭在审理中予以特别注意。
四是审理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应格外谨慎,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异议并主动要求调解,应主动审查涉案房地产的性质(是否可转让),到相关部门查明涉案房地产是否存在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避免当事人利用诉讼转移财产逃避责任。
五是细致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发现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及时对证据进行仔细核查,也可以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要求其提供更详细的资料和细节,确认有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耐心做好思想工作,对法律和相关政策进行阐释,争取让当事人主动撤诉,求取更好效果。
今年1至5月份,该院立案审查中共发现6件可疑案件,没有受理,审理中审判人员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劝原告撤诉案件2件,避免了虚假诉讼发生,节约了诉讼成本。下一步,该院拟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则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刑事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