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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考
作者:吉安  发布时间:2011-06-03 08:49:16 打印 字号: | |
  关于司法统计工作的思考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新时期法院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加大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客观、准确、及时地掌握相关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准确分析审判工作发展变化趋势和其内在的规律,沉着应对和科学决策。为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体系,包括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和司法统计运行体系。最高法院根据法律、法?,在适应审判工作改革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进行了重大修订和完善。新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中实际上包含司法统计运行体系的部分内容,但由于不够具体,在司法统计中存在较多问题。所以,本文将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分为狭义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和司法统计运行体系。以下所称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仅指狭义方面。

  一、关于司法统计指标体系的思考

  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应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设计,这是司法统计的目的性原则所要求。这一点在新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但作为一个体系,它也应当符合系统化的要求,尽管这个指标体系应当是开放式的。目前这个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应当说是满足目的性原则要求的,基本涵盖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就系统性而言,显得层次不清、比较凌乱,认为什么重要就单独列表,而没有顾及其内在的逻辑性。

  (一)统计指标体系架构问题。突出地表现没有明确按照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赔偿案件类型划分出几大块司法统计分指标体系,第一个层次属种概念并列且统计方式不统一。例如,刑事一审案件统计(法综1表)采取的是开放式统计方式,而民商事一审案件统计(法综10表、13表、16表)采取的是平行分列列举式统计方式,行政一审案件统计(法综26表)采取的是列举式统计方式。

  (二)统计指标的独立性问题。再审案件统计实无单独列表的必要,完全可以并入各类案件中,为了体现出特殊性,可在“合计项”后用“其中”对其进行必要的说明。因为民诉法修改后,再审案件会受到严格控制,将来甚至可能基层法院无再审案件。关于审限问题也无单独列表的必要,而且也不易从表中直接确定具体超审限案件。

  (三)统计指标的必要性问题。对于重审案件,无法进入原来的司法统计中,以至成为事实上的独立王国,无人监督,什么时候结案完全由承办人说了算。新的司法统计指标体系将纳入其中,法综1表“收案中”一栏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在其它统计表中没有出现类似项,但应作同样解释,即重审案件作为新收案件进入统计中。这样的规定固然有其理由和优点,但却犯了原则性的错误,因为重审案件不同于再审案件,再审案件是案件审判程序已经终结,法律文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的处理已经最后确定。而重审案件虽然一审的诉讼程序已经结束,但法律文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审理后将其发回重审,应视为原一审程序的继续,是同一案件,并不存在两个案件,不能作为新收案件处理。否则,就是重复计算。但这个问题又必须解决,即重审案件必须进入司法统计中。笔者认为:可以在各类案件后列附表,并且表应是开放式的,以尽可能地减少附表的长度。

  (四)统计的经济性和技术性问题。统计项存在重复、繁琐现象,浪费了统计资源。

  二、关于司法统计运行体系的思考

  (一)统计区间的问题。基层法院一般在每个月的20日前向上级法院报送月报表,统计期间为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事实上每月报表并不一定是一个月的报表,有时20多天,有时甚至接近40天,且都是跨自然月统计,甚至跨自然年度统计。比如,前些年要求年底无积案,结案率要达到100%.以至有的法院在11月就将新收案件号转入下年度,再加上每年的年终总结一般在12月进行,有时甚至在11月进行,导致无法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本自然年度法院工作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以自然月为统计区间,在每月5日前完成上个月的司法统计,并通过法院系统网络上报,及时、准确反映每自然月、每自然年的审判信息。法院的年终总结宜在下年1月10日后,以免提前向司法统计要数据,也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反映上一个自然年度法院的工作情况。

  (二)统计机构的问题。现在的司法统计工作有放在研究室的,也有放在立案庭的,统计人员也多是兼职。这就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审判业务部门报多少、怎么报决定了司法统计的结果。多年来,审判业务部门无论是报统计表、还是信息表,均存在迟报、漏报、误报现象。如果全国法院有一部分这种现象,最高法院汇总的结果又会出现多大的偏差。二是统计员一身多职,工作繁忙,极易出现统计差错。司法统计是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且是审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而法院目前又没有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以至在审判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较多。为此,应当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部门,司法统计工作应顺理成章地作为审判管理职能之一。在其中设立统计组负责司法统计工作,充分利用法院内部局域网,实现网上填报信息表,做到随结案随填报信息表并随过卷,以便统计组核对信息与卷宗。

  (三)统计运行的问题。现在的司法统计运行各地法院作法不统一,一个法院不同时期也有所变化,司法统计工作的规范性、连续性得不到保障。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1、统一立案。一个法院的所有案件都要从一个口进,不允许多头立案,立案庭是唯一法定立案部门,并且在每天将上一天的立案情况通过法院内部局域网传送到统计组。2、统一分案。立案庭立案后,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统一排定案件的承办人和相关日期。3、统一统计。在审判管理机构中(目前法院内部均未设立专门机构)设立统计组,负责全院统计工作,取消各业务庭的兼职司法统计员。法官或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每天将上一天结案的卷宗和信息表一同报送统计组,实现实时录入审判信息并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生成上个自然月的统计报表,在1月5日前生成上个自然年度的统计报表。4、统一监管。统计组在进行司法统计的过程中,要转变过去的集中统计模式为实时统计模式,对迟报、漏报、误报现象实行实时监控,与审判管理机构相关组统一对相关工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责任编辑: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