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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的措施、问题与对策
作者:滕圣罡  发布时间:2011-06-01 15:18:59 打印 字号: | |
  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的措施、问题与对策

  2011年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创新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将市中院分到19件进京重复访案件已完全化解15件,另有4件已得到稳控,基本化解。

  一、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具体措施

该院迅速成立了进京重复访案件化解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各位包案领导为副组长,承办人及所在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制定了切实可行措施,细化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多措并举、全力以赴,打一场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攻坚战的口号。

一是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集中化解进京重复访的领导责任、工作责任和化解责任,全面强化、细化、实化各项工作措施,克服厌倦和畏难情绪,正视差距,追赶进度,全力攻坚。

  二是逐案攻坚。切实把领导定案和四定一包(定领导、定责任、定方案、定时限、包调处)责任制度落到实处,建立了任务分解表,把案件逐个落实到人,坚持把精力放在解决情况复杂的“骨头案”和久拖不决的“钉子案”上来,逐案分析原因,打准症结,综合施策,统筹解决好关系信访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和民生问题。切实做好诉求有理的解决问题到位。对一些诉求无理的案件联合相关部门一起做工作,真正做到诉求无理的思想工作到位,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教育稳控等工作,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

  三是整体推进。把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作为“清积案、化新访”的重点,以解决进京重复访案件为突破口,整体推进涉诉信访工作上台阶,确保集中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改坚战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经认真分析,这19个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特点(其中重复4件,外地法院判决、执行2件):一是部分案件的年代比较久远,如杨桂英一案,1994年判决,董永昌一案,1996年判决,封筹一案,1994年判决。二是这19个案件中有12个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其中1件由永州中院审理,1件由北京中院审理。三是上访理由相当一部分是关于执行不到位、执行异议。

  针对以上情况,一是积极稳妥推行案件终结制度,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办法》,对邵瑞案件进行了信访终结,现邵瑞不再到我院缠访闹访。二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张雪松案件报纪委给予办案人员党内警告处分,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我院执行局的同志远到辽宁,生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和解。等等。我院以化解进京重复访为契机,深入推进到省、到市信访息诉息访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与此同时,抓好案件审判质量和执行效率,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存在的问题

  1、有的上访人存在“信上不信下”的观念,部分人借信访扰乱社会秩序,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2、有的上访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法律知识,仅凭“想当然”认为自己有理,或对法律条文片面理解,断章取义,认为自己对法律理解是正确的,法院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就是“冤枉”我。

  3、有的上访人诉讼风险意识不足,在执行中,认为“赢了官司就能要回钱”,忽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不积极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把责任推给法院,究其原因是期望值过高,与执行效果反差大,因而造成心理不平衡。

  4、有的上访人精神偏执,明知自己要求无法律依据,但仍上访。有的上访人抓住审判或执行过程中一些微枝未节,就弃工作不顾,多次上访不止,其目的就是为了泄愤。

  以上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进京重复访的发生,为此,我院明确了

  三、化解进京重复访案件的建议与对策

  一要进一步落实包案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包案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一件积案、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方法和“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内容深入扎实开展接访工作,真正实现“谁接访、谁负责,谁包案、谁负责”。继续推行院长接待日,面对面了解群众诉求,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进一步完善大联动机制。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各部门功能整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这一途径,全方位服务和解决进京重复访问题,最终实现“系统服务—综合治理—定纷止争”这一目标。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本院内部的信访联动机制,实现立案庭、业务庭、纪检监察、法警队联动的接访机制,既分工又合作,认真落实以立案庭为主、业务庭配备业务骨干参与接访、涉及法官违法、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理、遇到突发事件法警协助的接访大联动机制,共同处理好涉法上访问题,从而实现进省进京上访零指标。

  三要进一步构建诉调对接机制。首先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实行“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力求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和平解决争端,减少诉累。其次是加强三调联动机制,在强调和加强诉讼调解的同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调解体系,实行联合接访、联合处置、联合化解,通过诉外化解矛盾的渠道,节约司法资源,减少上访量。
责任编辑: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