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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着重案件调解促和谐
—2010年案件调解率名列全市基层法院首位
作者: 滕 圣 罡  发布时间:2011-05-16 09:08:15 打印 字号: | |
  调解促和谐石鼓区法院着重案件

      —2010年案件调解率名列全市基层法院首位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充分履行自身审判职能,始终坚持以服务大局为中心,以化解纠纷为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做好案件调解为重心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调解理念,创新调解机制,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法,调解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10年该院审结民商事案件722件,其中调解和经调解后撤诉的案件448件,调撤率达66.7%,在全市基层法院司法状况考评中该项指标位居第一名,一大批涉诉人员多、案件较复杂、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成功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如衡阳市大皂小区购房户委托建房筹委会诉衡阳市润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左某等诉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万某等诉衡阳市瑞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这三起纠纷共计168件案件,案件复杂,因涉案人员多、双方矛盾较大,处理不好,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此,承办法官加大了案件调解力度,采取温情接待、耐心倾听、换位思考的基本方法听苦情、摸实情、述真情,为提升调解效果,庭长、主管副院长甚至院长都亲自参加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有利于双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均感到十分满意,这系列纠纷也得到了妥善解决。又如受理的原告何某、朱某、朱某某、王某、唐某、刘某诉被告曹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被告人曹某于2010年6月11日22时许,驾驶湘L23050重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阳市松木乡松峰路口时,由于措施不当,未按规定让行,致使该车货厢右侧中部碰撞到被害人朱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的左侧,致使被害人朱某及摩托车后座搭乘的本案原告刘某、唐某三人倒地受伤。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刘某、唐某亦不同程度受伤。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鼓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朱某的亲属及唐某、刘某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审理中,因本案案情也比较复杂,被告人曹某驾车不当撞人导致被害人朱某死亡,又致使搭乘朱某摩托车的刘某、唐某受伤,故而形成了系列赔偿,其中除曹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外,被害人朱某也应对搭车人刘某、唐某负有赔偿义务,考虑到本案原告方朱某亲属因车祸失去亲人,刘某、唐某受伤需要马上治疗,调解结案更利于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因此,承办法官几次召集双方调解,但都因具体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而未成功。对此,承办法官没有放弃,一边继续耐心的作思想工作,一边努力寻找双方调解的切入点和共同点,经过反复研究案情,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方想尽快得到赔偿,与被告方急需得到原告谅解减轻罪责是双方共同点,在找准切入点后,又通过几次深入细致地调解,原、被告方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主要内容是:一、被告曹某赔偿原告何某、朱某、朱某某、王某17万元。二、被告曹某赔偿给原告唐某3.8万元。三、被告曹某赔偿给原告刘某8.8万元。四、六原告在签收本调解书时出具谅解书。五、死者朱某应对原告唐某、刘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被告曹某已承担,原告唐某、刘某不应再向原告何某、朱某、朱某某、王某主张权利。该案成功调解使原告方尽快获得了赔偿,可及时就诊疗伤,而被告曹某由于赔偿到位也得到了原告方的谅解,在刑事责任方面也得到从轻处罚。双方和平解决纠纷,化解了矛盾,原、被告双方均感到比较满意。

                             滕 圣 罡
责任编辑:肖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