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被告人王博俊、刘亚军、肖彬彬等9人被他人骗到衡阳参加传销活动。成为传销组织的成员后,被告人刘亚军、肖彬彬等人将受害人段小波等6人骗至衡阳,对其进行劝说、洗脑,鼓动他们参加传销组织,并对6名受害人进行24小时贴身监控,禁止他们离开传销窝点,并进行言语威胁。
庭审中,9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也是遭人蒙骗,误入岐途,不思悔改,又骗他人,酿成大错。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9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博俊系主犯;其他8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另考虑部分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及认罪态度好等因素,依法对9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