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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判决一起生产销售假酒案
作者:欧阳志文  发布时间:2010-08-24 10:08:31 打印 字号: | |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酒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09月份,被告人张涛从广州、郑州等地购进各种名牌酒的商标和外包装盒、防伪标签、空酒瓶等,并雇佣被告人杨冬平、梁运刚、柏小菊、陈冬香从事假酒生产、销售。几名被告人采取将低价酒灌装成高档酒,再贴上相应商标、防伪标贴,而后装入包装盒进行销售的方式,仿冒各种名酒。剑南春、茅台酒系列、泸州老窖酒、红花郎酒、酒鬼酒、开口笑酒、五粮液酒系列等等悉数成为他们仿冒的对象。从20093月到9月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张涛在衡阳市市区内多家烟酒商行共计销售了56090元的假酒。另外,案发后,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张涛的生产窝点及仓库内查获假酒4972瓶,经鉴定,这些被查获的假酒均是以次充好的假冒伪劣产品,经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067662元。主犯张涛目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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