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保姆盗窃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起,被告人刘运香来到居住在衡阳市石鼓区的被害人许某家中做保姆。2010年1月24日,许某之妻因病住院。次日14时许,被告人刘运香趁许家无人之机,用螺丝刀在许某卧室内将抽屉撬开,盗得现金6400元和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戒指两枚及装饰项链一根(以上首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9511元)。随后,被告人刘运香将现金及项链等物品用裤袜装好藏匿在衣物内,并把衣物寄存在其姐姐处。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告人刘运香所盗物品及现金全部追缴并返还被害人许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运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