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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解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滕圣罡  发布时间:2010-08-04 16:12:32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把民事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调解结案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为优化办案效果,该院不断加强调解工作的力度,尽可能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具体分为:促成当事人和解,庭前调解,庭中先行调解,辩论后至判决前的调解四种方式,因案而异,灵活运用。在时间上不受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地点上,既可在本院,也可就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居所地进行,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社会效果也非常好。在调解中,该院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做到有的放矢,取得了相应效果。2009年民商案件调解率达61%,创院史新高。主要做法是:  

第一,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观念,灵活掌握调解方法。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观念,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运用以下方法进行调解,力争减少诉累,实现司法效益最大化,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是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民诉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就是从法律上规定的调解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即自愿、合法,调解的前提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实践证明,按照上述要求,正确、及时、合法地进行调解,有利于纠纷迅速、彻底的解决,有利于增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累。因此,我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切实按照上述要求,只要庭前调解达不成协议,便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认真审查每份证据,将案件事实彻底查清,分清责任,双方的主张为什么采纳或不采纳,其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给当事人讲清楚,决不“和稀泥”。由于事实清清楚楚,责任明明白白,当事人对自已应承担的责任心中有数,不再存在侥幸心理,因而调解起来,也就顺理成章,事半功倍,一般情况下,案件都能调解结案。

二是塑造干警的“可信”形象,尽量营造调解氛围。诉讼调解的主体主要是法官,即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出于对法院的信任,相信法院能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法院在公众面前,必须是一个公平、公正、叫人可信赖的地方。而体现法院公平、公正的载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每一位法官。因此,我院干警清醒地认识到,要使每一个案件调解起来顺顺当当,就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努力塑造出让当事人感到可信赖的形象来,为调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我们十分注意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如在与当事人接触的各个环节中,尽量做到热情相待,和蔼可亲,用语规范,在任何一个细节上不给当事人留下法官“偏袒”的印象,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可亲、可信。同时,尤其注意廉洁自律,切实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在当事人面前树立廉洁、公正的形象,让当事人感到法官公平、公正、可信。因而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责任、是非的评判,都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同,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就容易被当事人接受,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注重情、理、法相结合,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我院干警在主持调解时,往往能从情、理、法多方面向当事人作好宣传、教育和说服工作,积极寻找情、理、法的切入点,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适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还善于发现当事人的优点和缺点,指出当事人在纠纷中的错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引导他们改正错误,达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最终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对简易小额,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速裁”的方式审理。在征得被告同意口头答辩后,即时调解或开庭审理,缩短了办案周期,节省了审判资源,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其他简易纠纷,也采取因案而异,酌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简化相应的程序和文书。当事人和解或庭前调解的,采用填充式调解协议,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当事人反悔将得不到允许。2009年调解结案达到63%,较上年提高12%。涉及欠薪案件,职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通常仲裁、诉讼程序繁杂,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保障,为此我们采取两项措施,一是有欠条的,作为金钱债务纠纷处理。其他劳动争议纠纷,鼓励当事人和解后原告撤诉,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及时了结了此类纠纷7起。

第三,对矛盾容易激发的案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我院审理的谢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当时男方对小孩是否是其亲生抱有怀疑,而且在诉讼中流露出如果小孩不是其所生将摔死小孩的想法,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后,证明小孩确实不是其亲生。为了保证小孩的安全,在开庭前,我们通知女方把小孩抱到法院进行保护,然后在开庭的时候再做男方的思想工作,最终由女方对男方给予8万元的经济补偿,该案调解结案。2008年以来,我们共审理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发的案件有十五件,其中涉外的有两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四,重视对集团诉讼的调解工作。如民一庭相继受理的杨某等80户居民诉衡阳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和彭某等77户居民诉衡阳市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考虑到这两批案件涉及住户多,而且两批案件的住户是近邻,相互有影响,如果处理不好,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因此,在案件受理后,我们分成三个合议庭,案件分配到各个审判员负责审理,集中安排开庭时间。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调解,其中彭某等77户诉文华公司案件调解的当日部分履行,目前已大部分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额。杨某诉瑞丰公司的80件经调解已部分撤诉。

第五,做好上访老户的息诉工作。去年以来,有四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欲进省进京上访,我院在接到有关通知后,按照院里面的部署,及时找当事人做好调解息诉工作,由于我们处理及时,这些矛盾得到基本解决。今年三月份,受理的原告高某劳动争议案件,高有可能进京上访,我们在接到中级法院通知的第二天,便找到高某谈话,得知高是因为其叔叔在文革期间的迫害致死要求祁东县委为其平反无果而上访,并不是因为我们审理其劳动争议案件的事由而上访,我们在得知事情的原委后,主审人还是为其做了大量的工作,使高某放弃了进京上访的打算。

我院民事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牢固树立“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现代司法理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谢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