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问题是当前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突出的司法难题,为了努力破解这一难题,缓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压力。我院对近三年来的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对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引发涉诉信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案件类型来看,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占比重高,刑事、行政案件所占比重较低。
2、从案由来看,涉及民生、民益的案件占绝大部分。大部分涉诉信访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居住权、人身权和生产、生活资料等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3、有的经过多次处理。涉诉信访绝大部分案件不仅经过司法程序处理,有的当事人还经过了党委、政府等机关的协调处理,当事人反映民情民意渠道是畅通的。
二、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和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历史改革时期,由于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利益在分配过程中矛盾的激化和冲突加剧,而随着社会文明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大量的社会矛盾趋集于法院。涉诉上访现象是一个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原因的复杂问题,与我国所处的特定的历史阶段有着客观、必然的联系。
(二)外部因素的影响
1、非司法机关的原因。司法审判既是专业性工作,又是社会性工作,仅仅依靠人民法院的力量往往无法做到“案结事了”。特别是有些案件引发诉讼的原因往往源于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非诉”问题的先置性处理,有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却把本应由自己解决的矛盾推向法院,不负责地告诉信访人“到法院打官司去”,使法院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变成了“第一道防线”,使法院承受了“涉诉上访”这一不能承受之重。
2、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当事人权利无法实现。案件作出裁判,不代表权利最终实现。有的案件因长时间未得执行,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将抱怨和不满归咎于人民法院。一旦影响到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而救济和社会保障又不能到位,当事人就四处上访,寻求救济。事实上,法院已经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执行措施,不存在消极执行或不执行的现象,唯一原因就是因为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
3、律师或代理人不适当的引导。当事人对律师或代理人往往比较信任,对其就案件作出的分析往往深信不疑,未能客观、理性地分析和衡量自身在诉讼中的优势和劣势,一旦案件处理结果不如其所愿,则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还有些律师或代理人为了个人目的,不适当引导当事人,甚至“架讼”,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推波助澜,起到消极作用。
(三)人民法院的内部原因
涉诉信访中,绝大部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理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但也有一部分案件,法院在案件审理、司法行为规范化、内部管理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1、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方面确有问题或瑕疵。个别案件由于承办人司法能力方面的原因,对事实审查不够仔细,适用法律能力不强,影响了案件裁判结果,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2、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不注重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一些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并无明显错误,却造成案结事不了的结果,究其原因,就是承办人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将案件审理当作纯粹的“技术性”工作,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最终导致案件的法律效果也一并丧失。
3、裁判文书制作或卷宗管理不当。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可起到释疑解惑,服判息诉的作用,而一份制作粗劣的文书不仅让当事人不知所以然,有些情况下还会激化矛盾,引起涉诉上访。还有的案件卷宗装订不规范,正附卷材料混乱,泄露了审判秘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诉讼能力较低,举证不充分。当事人自身的举证能力不强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有些当事人没有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对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加区分,对败诉后果预期不足,而自恃“有理”和事实“无据”的反差往往使其不能心平气和地接受裁判的结果,这也是造成不能案结事了的一个因素。还有一些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特别是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一概否认鉴定结论的效力,反复申诉上访。此类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往往十分难做。
2、认为裁判结果未能达到其心理预期,不能对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理性地分析。这部分当事人有的拒不承认基本的案件事实,要求法院对其权利给予绝对保护。有的对裁判结果预期较高,一旦预期落空,而通过正当的程序无法达到其原有预期,则走上上访的道路。如许多损害赔偿类案件,当事人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未提出意见,只是认为赔偿太少。还有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家属,抱着朴素的因果报应思想,认为法院对被告量刑太轻,四处上访,要求从重处罚。
3、以上访为借口向政府和法院施压,无理缠访,欲谋求诉讼外的利益。有些当事人上访并非真正想解决问题,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奉为“真理”,从个人利益出发,以获得巨额补偿为目的,坚持无理缠访。有的上访人利用各方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在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故意采取无序上访、违法闹访等非正常方式,以破坏稳定为筹码向政府和法院施压,迫使政府和法院妥协。
三、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建议解决涉诉上访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能单靠法院自身之力,也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审判工作在化解纠纷、促进和谐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使命,面对涉诉上访这一社会问题,人民法院不能怨天尤人,更不能强调客观原因,应当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理性的分析,从提高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方面增强化解纠纷的能力。
1、正确认识信访现象,理性处理信访问题。面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涉诉上访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这一现象并非法院一个部门造成的,而是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结、冲突的必然结果。法院在处理涉诉上诉过程中,首先要平衡心态,摒弃涉诉上访越少越好的错误认识,而是把它看成一个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的减压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尽力减少体制弊端带来的负面效应。因此,法院在信访工作中应当树立两种理念:申诉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公民权利,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这种权利,为当事人上访提供一条便捷的渠道。充分了解上访人的诉求,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再审;对确有瑕疵的,要及时弥补,做好解释工作;对执行不到位的,要积极运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利益。对那些无序上访、违法上访,甚至是暴力闹访的,不能束手无策,要积极收集证据,制定工作方案,必要时依法制裁,绝不姑息。避免因为对恶意上访者的过于迁就,而侵犯合法上访者利益的实现。
2、坚持“三个至上”,突出服务重点。涉诉信访案件中拆迁、土地征用补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公共性、群体性,涉及民生、民益的案件较多,案件处理结果与普通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也关第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努力实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审判工作中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促进民生、保障民生,对涉及民生、民益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加强对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3、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实现案结事了。首先,在立案环节上,应当严把立案标准,避免把法院无法处理的矛盾引向法院,造成被动局面。在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高效地处理每一件案件。要把调解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针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的现状,要加强诉讼告知、风险提示、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让作出的判决更符合公平正义,更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同时,要加强法院自身制度建设。强化审判管理,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权力的制约;加强上下级法院的沟通与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减少不必要的发改,减少当事人讼累,树立法制的权威。另外,应努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法官判断证据查明事实的能力、熟练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引导法院队伍树立大局观念,强化社会责任,将每一起案件的审理当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具体实践,使结案不仅仅是司法程序的终结,更是矛盾纠纷的终结,更好地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4、加强与外部力量的沟通和协调。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举全社会之力,合力化解涉诉信访难题。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利益。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借助诉外力量引导当事人走向对话,实现案结事了。
5、加强教育疏导,落实补助和救济措施。对上访者的上访事由属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要耐心教育,合理疏导。对单纯依靠法律不能对当事人完全救济到位,要落实补助和救济措施,帮助某些特定类型的、确有困难的案件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化解当事人因基本生活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不断上访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