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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判决一起处级干部受贿案
作者:腾圣罡  发布时间:2009-11-06 11:19: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处级干部受贿案作了一审宣判,被告人秦迭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19日,时任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的被告人秦迭生与衡阳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环卫大厦意见书》。该公司合伙人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15万元人民币,请其对合作开发事项予以关照。1999年12月,由于资金不能到位,该公司将环卫大厦开发权转让给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后,该房地产公司股东李某找被告人治谈开发事宜时承诺,如同意此项目给其开发,到时会好好感谢。2001年该房地产公司获得了联营开发项目合同,尔后,李某等公司股东将设计方案送请被告人审核时,被告人提出其儿子是该处拆迁户,要求李某等考虑安排一套大一点的房子,李某等人当场确定将设计图上的408室和409室更改设计,合并为408室作为被告人的儿子的安置房,并表示,这套安置房增加的面积不要补钱了。2005年,项目竣工验收,该房地产公司股东李某与被告人的儿子签订了408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为277.19平方米,被告人的儿子为拆迁户原产权面积为58.45平方米,按拆迁协议应赠送5平方米,408房实际增加面积为213.74平方米,按拆迁合同,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800元计算,被告人的儿子应补交购房款170992元。按照先前承诺,李某未收取增加面积房款,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被告人。2005年8月4日,被告人将408房交由儿子租赁给曹某经营,年租金为人民币19800元。

    石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秦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在开发商联营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0992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本案情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