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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判决一起重大涉毒案
作者:腾圣罡  发布时间:2009-11-06 11:15: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对一起重大涉毒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李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人刘作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葛云健犯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罚金一万元。

    2005年11月4日,被告人李勇、葛云健、刘作春合谋到深圳市购买摇头丸、“K粉”。然后,李勇、刘作春携带毒资66 000元(李出资38 000元,刘出资28 000元)与葛云健一道租赁一辆汽车往深圳市行驶。到后,三人找到一个绰号叫“阿国”(另案处理)的人联系购买,并由被告人葛云健负责试“药”。经“阿国”联系购得“K粉”10盎司,支付人民币47 000元,摇头丸1000粒,支付人民币19 000元。11月7日,三被告人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在京珠高速公路衡阳段抓获,并当场在三人驾驶的汽车上查获摇头丸1016粒,净重265.78克,“K粉”一包,净重245.24克。另根据被告人葛云健的交代,公安机关在葛的家中查获摇头丸300粒,净重82.48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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