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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审结一起公安干警敲诈勒索案
作者:腾圣罡  发布时间:2009-11-06 11:12:3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邹某,原系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雁峰派出所民警;被告人谢某,原系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被告人肖某,原系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湘江乡派出所民警;三被告人伙同无业人员蒋某、费某等合谋在本市录像厅内寻找嫖娼人员,尔后以“杀飞猪”的方式敲诈钱财:2008年4月24日,被告人邹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蒋某、费某及刘某、唐某、肖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约好一起敲诈他人钱财。邹某进行了分工,中午12时,刘某、唐某在本市中山北路一录像厅找到了“嫖娼者”尔后电话通知另外几人,被告人蒋某即开车载着被告人费某、谢某、肖某某等人追踪从录像厅出来的王某,被告人邹某则在原地等候消息。在南方大厦地段,被告人谢某、费某和肖某某下车将王某带上车,车上,一伙人以王某在录像厅内嫖娼应受治安处罚为由,提出行政拘留或罚款两种处罚任其选择,王不得以选择了罚款5000元。该款被邹某等一伙人分掉。2008年5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邹某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蒋某、费某和刘某、肖某某、唐某约好一起敲诈他人钱财,被告人邹某进行了分工。中午12时许,刘某、唐某在中山北路一录像厅寻找到作案对象谭某后,一伙人采取上述同样方式要谭某交4000元罚款,该款被这一伙人分掉。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邹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蒋某、费某和肖某某、刘某、唐某等人一起敲诈勒索他人钱财,几人采取上述同样方式找汪某罚款时,与汪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肖某恐事情败露,对同伙说算了,并将汪某推下车,开车往市区方向逃窜,汪某大呼“抢劫”,并拦下一辆警车追赶,后终将几被告人抓获。

    石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他人隐私为要挟,共同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邹某、谢某、肖某作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作如下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肖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一年。

    宣判后,五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