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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受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
作者:腾圣罡  发布时间:2009-11-06 11:06:4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王炜锋、刘景杰、罗凤娥、屈玉媛分别系衡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财务科长、会计。其中刘景杰系副处级干部。上述四人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罪,被提起公诉。日前,石鼓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1997年1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王炜锋、刘景杰、罗凤娥、屈玉媛将市质监站下属部门中心试验室本应开具财政收款收据的检测费,优良证书费、合格证费,取样员和质检员培训费及各项房屋门面租金,采取开普通收款收据形式将单位的国有资产套现,转入私设的小金库,共计金额480余万元,其中涉嫌私分国有资产238.4895万元。包括支付职工集资建房面积内房按政策应享面积内房价差额款和超面积房价差额款102.6929万元。市质监站可享受的政策内房价面积为2810平方米,应交房款191.08万元,其实际购房面积4069.76平方米,超面积1259.26平方米应交房款为115.89792万元,综上职工应自己承担的建房款为306.97792万元,而职工实际住宅集资只有204.7697万元,差额102.6929万元由被告人罗凤娥提议,经被告人王炜锋、刘景杰决定,从小金库支付;支付应由职工出资的防盗网费9万元,这笔款经被告人王炜锋、刘景杰、罗凤娥、屈玉媛决定,从小金库支付。1997年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王炜锋与刘景杰达成一致意见后,授意罗凤娥、屈玉媛具体实施,打着为职工搞好福利的幌子,以重复发放各种补贴的形式私分国有资产126.7966万元。

    1999年9月,被告人屈玉媛的前夫唐某接到一工程,由于缺少签订合同所必须交纳的押金,便向屈提出借款30万元。屈便向被告人刘景杰提出,从市质监站的小金库借款30万元给其前夫,刘在未经市质检站领导班子研究的情况下,私自从小金库中支取了30万元给屈,随后屈又将这笔钱交给了唐某,一个月后才归还。2002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炜锋、刘景杰为了掩盖市质监站私设小金库及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授意被告人罗凤娥将小金库的帐目处理掉,同月21日被告人刘景杰组织被告人罗凤娥及该站职工肖某一起清帐,并将清理好的1997年至2003年3月开具的两联收款收据100余本,流水帐本一册,装订好的会计凭证二本以及职工领钱签字的工资表、白纸条、付款凭证等合计金额340余万元的会计资料用塑料袋装好存放于本站综合办公室。一星期后,在被告人王炜锋的督促下,被告人刘景杰、罗凤娥在本单位职工刘某(不知情)私营的农场鱼塘边将会计资料全部烧毁。

    石鼓区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等待四被告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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