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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为由骗钱财,出具收条也构罪
  发布时间:2009-11-06 10:57: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对一起以解决工作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作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长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元。

    被告人张长柏谎称自己是局长,可以帮忙解决工作,取得某监狱干警龙某的信任,2000年8月,该张通过龙某认识被害人邓某,在得知邓退伍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想找份工作时,张谎称能搞一个进公安局的指标,但需要25000元的活动费。邓允。并于同月2日和同年10月12日,分两次将钱交给张,张出具收条,注明“事情未办理好退款”。2003年3月,邓见工作一直未安排好,且其前多次催问张,而张以各种借口拖延,便要求退款。而此时,张已将25000元全部挥霍,未退分文。2000年12月18日,张经龙某介绍认识被害人付某,龙得知付想将其子调入衡阳市工作时,便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付某活动费17000元,全部挥霍。后在付某多次追问下,张仅于2004年1月16日补办一张收款条给付某。2000年底,张通过龙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并表示可将王某之子安排到衡阳市石油分局工作,王某信以为真,遂按张的要求交给张25000元活动费,张出具收条,并在上写明“如事未办好退款”。2003年3月23日,张又打电话给王某说:“活动费已用完,还需5000元才能办好,一定能办好。”同日上午,王某交5000元给张。张在收取30000元后,未为王某之子办理工作事宜,将款全部挥霍。

    庭审中,被告人张长柏辩称,自己不是诈骗,而是为他人办理招工和调动工作事宜收取的费用,有收条为证。

    石鼓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长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下岗多年的真实身份,虚构其有能力帮助他人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效益较好企业工作之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并依照相关法律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