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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上访成因及对策
石鼓区法院副院长 李晓华
作者:李晓华  发布时间:2009-11-04 11:15:23 打印 字号: | |

    当前,涉诉上访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顽症,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法院为处理涉诉信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涉诉上访形势仍然严峻。为探寻涉诉上访经年不息的成因及其对策,我们对涉诉上访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形成以下报告。

    一、涉诉上访的基本特点

    1、有理访比例较大

    涉诉上访依其性质分为有理访、无理访和违法上访三类。当事人通过法定程序,针对法院审判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到法院提出合理要求得不到答复或解决而上访的行为,属于有理访。有理上访是当事人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控告申诉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并按法定程序及时予以办理。上访请求主要包括申请再审、要求执行和要求困难补助等三大类,而申请再审者占绝大多数。其中要求执行和要求困难补助的涉诉案件基本上属于有理访,虽然上访案件要求再审的比例较大,但经审查后能进入再审程序的比例较低,说明绝大多数涉诉上访案件的裁判是正确的。

    2、民商案件多

    半数以上的上访案件集中在民商案件上。在民商案件中,因相邻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纠纷等财产所有权及财产所有权的相关纠纷占38%,因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占21%,因房屋产权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占19%,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等人身权纠纷占12%,其他案由占10%。

    3、社会底层人员多

    从涉诉上访人员的职业结构和文化层次等方面分析,农村居民、初中以下文化和中老年居多。这些社会底层人员文化素质低,对国家的法律政策知之甚少,容易认死理,同时易受主观经验、历史习惯、社会经济等影响,形成偏执心理。

    4、重访案件的处理难度大

    这类案件大多是骨头案,多数案件经多次复查审理和处理,当事人的要求高,期望值高,按照现行的政策法律和经济条件难以处理到位,息访难度大。在国家高度重视信访的社会氛围下,许多当事人不相信司法只相信缠访才能解决问题。在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上访人说的一句名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他们都打着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和交办督办,去法院要求启动再审程序,去检察院要求抗诉支持,去新闻单位要求曝光等。

     二、涉诉上访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案件的裁判质量不高。如裁判文书校对不认真,出现错别字。析理不透,事实不清,使用法律、法规不当等。

     二是执行难引发上访。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无法到位。二是被执行人逃逸难以查找其下落。三是异地执行难。四是执行措施不够,力度不大,造成未能及时执行。

     三是处访机制不合理引发上访。从纵向看,工作上下脱节,信息不畅,公文往来,不就实际,不解决具体问题,是一种官僚衙门的运行模式。从横向看,监督批评要求报结果的多,而共同研究解决具体案件少。

    四是心里障碍精神偏执而上访。少部分上访人心理承受能力低,败诉后极易引起心理障碍,疑三疑四,总认为自己有理,是法官不公正,坚持上访讨说法。

    五是因生活困难而上访。农村经济落后,农村生活较困难,加之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一旦缠上诉讼,家庭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一部分上访户就是因涉诉后家庭生活困难要求政府给予补助而上访。

    三、解决涉诉上访的主要对策措施

    1、加强防范涉诉上访意识。一是实行诉前调解制度。对于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须经村民(或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乡镇司法所调解,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前置条件。推动基层调解组织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大力推行诉讼调解制度。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审结前,尽量作细致耐心的诉讼调解工作。

    2、提高案件裁判质量,最大限度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主观故意造成的错案是少数,无理闹访也是少数,大多数是审判不规范,执行不到位引起的。解决上访,治本之策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和执行兑现率。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对司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专项整改,遏制上访案件不断上升的势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加速进行法官职业化建设。二是加大错案责任和办案过错责任的追究力度,建立法官执法档案、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三是加快申诉复查制度改革,尽快落实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再审审查工作的规定,缩短立案审查周期,杜绝因申诉得不到及时立案和及时答复而引发的涉诉上访。四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提高案件执行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亲自感受和直接参与到执行活动中来,释明执行不能的确切原因,有效化解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把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降低到最低限度。

    3、创设社会救助机制,安定涉诉上访人员心理,促进息诉息访。对部分穷尽司法救济手段但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涉诉信访人员,在稳控和案件处理过程中,尽管法院付出了很大努力,采取了法律所允许的所有措施,但由于仍旧不能帮助上访者实现其合法的权益,当事人往往会因为无助而迁怒于法院和政府,继续不停地上访,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为此,有必要建立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社会慈善力量为补充的涉诉信访特困群众救助基金筹措机制。救助对象限定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遭受侵害,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的当事人,因法律途径确实得不到救济,当事人上访,而且其生活又确有困难,需要立即救助的;另一种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涉及农民工、残疾人、退休职工、低保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其他执行案件,法院执行的法律手段已经穷尽,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的。救助的项目和范围主要包括紧急救治费和必要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费等。

    4、改革处理涉诉信访机制,及时处置重大疑难涉诉上访案件。首先应建立依法处置信访机制。依法信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虽然目前指导信访工作的法律依据有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但在当前中国信访制度改革的实践中,仅有一部《信访条例》显然不够。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出台《信访法》,对信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进行规范,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通过信访立法,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信访机构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界限,改变信访部门软弱模糊的法律地位,摆脱“转办、交办、催办、督办”的无力状态。

    其次应建立信息联网审查机制。不仅要建立法院系统内部纵向的信息联网审查机制,还应建立法院与党政部门、人大及其他司法部门横向的信访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增强各种信访组织之间的协调和沟通能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央提出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最后应建立冤假错案督办和追责机制。通过信访发现有可能属冤假错案的,应及时落实责任人予以复查,启动再审予以纠正。经再审后确属冤假错案的,要敢于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避免类似案件重复发生。

     5、依法打击处理无理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满腔热情地接待信访群众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要教育信访当事人必须依法信访,不能以不解决困难,就封堵道路、冲击机关、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甚至以自杀、服毒等危险方式相威胁。对此类恶性上访、缠访的当事人,经劝阻不改的,应依法给予惩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对已作上访终结结论的无理闹访、缠诉的上访老户,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报送党委、人大、政府依法处理。对待部分人的无理缠访,首先必须坚持原则,不可姑息迁就,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捞好处的,要依法予以制裁。

责任编辑: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