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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挂靠运输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9-11-04 10:55:38 打印 字号: | |

    关于车辆挂靠经营问题。目前在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是普遍现象。“挂靠经营”主要是指道路客货运企业将自己依法取的客运班线经营权转让给职工或不具备独立客货运经营资质条件的车主经营,挂靠经营多由挂靠人出资购买车辆,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同时挂靠人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是部分小型运输企业通过形式上的资产重组,以被挂靠的大中型运输企业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

    我庭在2008年4月29日受理了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这个案件就是典型的变相转租行为所造成的纠纷。虽然原告对被告双方的这种关系称之为挂靠关系,但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挂靠经营的合法性,我院对这类案件都会以运输合同纠纷来定性。案件中实质就是出租汽车购买者把自己的车放在客运公司为其创造价值,也就是这种无法律保护的行为下给他人带来伤害酿成了纠纷。就其纷争三方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客运公司及汽车购买人在汽车创造价值的过程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责任。我庭在审理这样的案件时针对适格主体,进行了审理,并不认为这种所谓的挂靠关系引起的诉讼汽车购买者需要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变相的转租行为,故我庭对这种不合理的赔偿协议依法撤销,对其责任的承担应当是由客运公司全部承担。

    这种挂靠经营的带来的纠纷的主要特点是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以及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的定性问题。这是这类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最主要的争论焦点,同时也是对这件事处理的关键。

    挂靠到底在我国的现阶段允许不允许?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有答案,不允许挂靠经营。挂靠经营是一种只收取管理费,那么不进行实际经营操作的一种做法,是经营许可的转租行为,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挂靠经营现象仍较普遍,企业对挂靠车辆缺乏有效约束和管理,绝大多数挂靠车主服务和安全意识淡薄,经营行为不规范,车辆技术状况较差,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挂靠经营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道路客运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发展的速度。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第5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登记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由此可见,挂靠经营已经步入了终结时代。

    从目前情况来看,对于挂靠经营难以在短时期内被一下子取消,挂靠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挂靠经营车辆的管理力度,规范挂靠经营车辆经营行为,有效规避其挂靠经营后缺乏监管违法营运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首先,由购买车辆的人将自己车辆折成股份参加到企业里,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司机既是股东又是员工,走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而不是目前这样只收管理费的挂靠方法。公司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合格的驾驶员,客运合格的驾驶员、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等条件就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做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时候允许这样的行为产生。

    其次,要明确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并严格加以制裁。首先要明确责任范围及责任方式。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责任范围、责任方式如何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将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与公司视为一体,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按查明的事实,明确由公司或其控制者、操作者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滥用者的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严格考察被否认人格的公司与其控制者、利用者的实质关系,认真地把握否认公司人格的要件。

    最后,道路客运企业不仅要关注到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社会效益,从企业发展和双重效益的角度来讲,道路客运企业必须走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经营之路,逐步取消挂靠车经营,实行公车公营,提高自身经营实力和能力。大力推进道路运输运力结构、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调整,清理车辆挂靠经营,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推行股份制经营,提高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水平和产业集中度。

    挂靠经营的双方主体不要带有想规避责任的想法来签订汽车运输合同,这样的汽车运输合同不会是合法、公平的。

责任编辑: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