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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调解职能 构建和谐社会
  发布时间:2009-11-04 10:54:5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说明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也使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如何充分发挥自身审判职能,更好地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成为现今法院面临的课题。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在审判中体会到,调解结案不仅更利于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也能缓解执行压力,实践中70%的调解结案当事人均能自动履行。为此,该院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大调解力度。

    一、树立为民观念,增强调解意识。

    逐渐转变一些法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偏差,纠正“重裁判,轻调解”思想。在案件的处理上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不嫌麻烦,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并在全院范围内展开“调解能手”评先评比活动,把法官调解结案数量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中。从而使调解意识在全院法官心中扎根。

    二、强化调解功能,将调解贯穿于审执全流程。

    鼓励法官能调不判,多调少判,切实发挥调解职能,将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全流程。

    首先,在立案阶段注意积累案件相关信息,充分发挥立案窗口调解疏导作用。

    一是热情接待,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使当事人一到法院,就有一种如沐春风的感觉,从而对法官产生一种信任感、亲近感、为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开展法制宣传,尽力疏导矛盾。对于纠纷较小,当事人争议不大,诉讼效果不明显的案件,尽量在立案时就对当事人宣讲法律和进行教育疏导,增强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使当事人走出“误区”,力求在立案之前就解决纠纷。

    三是开展诉前调解,努力息诉止争。在立案时,通过审查起诉状,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等,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甚至当事人的性格,做到心中有数,分析该案有无调解可能。对于不必要开庭审理和调解可能性较大的纠纷,立案庭及时组织进行调解,力争在诉前化解矛盾,避免诉讼中矛盾升级。

    四是在民一庭设立速裁庭。从民一庭审判员中选取3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组成速裁庭。规定速裁案件范围,立案庭立案时出现案件属于速裁案件范围,马上送速裁庭,由速裁法官组织调解。今年该院速裁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且一般都是当天立案,当天结案,最迟也在立案五天内结案,受到当事人好评。

    其次,在审理中注重调解艺术,采用多种方法调解。

    一是掌握时机、冷热处理法。承办法官认真分析当事人之间矛盾形成的原因,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掌握时机,分别情况采取“冷处理”或“热处理”的方法进行调解。对于那些不及时处理会影响生产、生活以及有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采取“热处理”方法,多方启发,因势利导,趁热打铁,尽快调解;对于那些因一时冲动而起诉的案件,如因小事吵闹而斗气起诉离婚的案件,则侧重于疏导,在审限内采取“冷处理”方法,“以静制动”,待当事人心志趋于平静,能冷静对待矛盾的时候,才组织调解,从而化解矛盾。

    二是多方配合,促成调解法。当事人作为社会个体,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实践中,该院注重了解掌握每一起案件的社会环境和背景,努力调动当事人身边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在依法调解的同时,利用当事人可亲、可敬、可信的关系人,如当事人的亲属等,邀请他们配合法院做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是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原告经过反复考虑,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诉诸法律的。因此,该院注重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掌握纠纷形成的症结、焦点,揣摩各方当事人的性格和心理特征,适用法律心理学知识,因人因案而异,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调解。如婚姻家庭纠纷就针对各方的特点,采取背靠背指出错误、面对面说服教育,或背靠背说服教育、面对面指出错误的方式,“对症下药”,因案施调,促成原告主动撤诉或双方自愿和解。   

    四是寓教于审,庭内调解法。在调解程序中,对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运用法律权威进行说服、规劝、教育,既严肃批评,又诚挚忠告,既耐心疏导,又正确引导,做到倾听不烦躁、调处不急躁,动之以情,喻之以法,晓之以理,分清是非,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如对赡、抚养案件,首先表明态度,严肃指出不尽义务一方当事人的错误,一针见血,决不“和稀泥”,待其认识自己的错误后,才语重心长地进行规劝教育,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最后,在执行阶段注重执行和解,继续化解矛盾。

    对每件执行案件,该院都注意研究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在此基础上,召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促膝谈心,讲法讲理,就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协调,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非不得已,一般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避免矛盾激化。

    三、立足基层,充分拓展调解职能。

    为了寻求最佳的司法效果,该院除做好自身案件的调解工作外,还十分注意拓展调解职能,抓好民间纠纷的预防、疏导和化解工作。

    针对辖区内有松木乡和角山乡的特点。该院积极配合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根据掌握的不同时期各类纠纷的规律,积极配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调处纠纷。事先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到农村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各类纠纷发生;在农闲时节,往往易发生相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案,该院又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选取一些相邻权、婚姻家庭纠纷等典型案件,以案释法,收效很好。一些矛盾被化解在萌芽壮志,维护了稳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责任编辑:谢力